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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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到期还款困难,银行引入“过桥贷”还款,本望实现过桥贷收高利息,借款人无逾期,银行有续贷的三赢局面,谁知剧情反转,不但得代借款人还款,还丧失了原因有的抵押物优先受偿权!

这是怎么回事儿?我们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某银行向A公司发放了一笔房产抵押贷款,A公司到期无力偿还,银行客户经理介绍张先生向A公司出借资金偿还贷款,并向张先生承诺,在A公司偿还贷款后银行将予以续贷,A公司会以续贷资金偿还张先生的借款,整个操作最多十来天,没有风险,过桥收益很高。

张先生不放心,该公司提供王先生和李先生作为保证人。张先生还是不放心,为确保出借资金能安全偿还,银行又为其出具了加盖部门章的承诺书,承诺A公司偿还贷款后保证将予以续贷,如果未续贷或客户到期未还款的,同意将A公司在银行的抵押房产解押后转抵押给张先生。

这种情形便是俗称的“过桥”(贷),屡见不鲜。银行继续了贷款业务防止了客户逾期,过桥贷款出借人获取了高额回报,借款公司得到了续贷资金还保住了信用,大家各取所需,实现三赢!

张先生在取得银行盖章的承诺书后,向A公司出借了资金,A公司如期向银行偿还了贷款,至此,一切都很正常。

但是万万没想到的是,银行续贷没有批下来!

这下麻烦了,A公司到期未还款,张先生立即起诉了A公司和保证人,但并未追偿回全部资金。张先生随后以银行承诺代偿为由,由诉请银行代为还款。一审中级人民法院和二审高级人民法院认定银行承诺书为“债务加入”,判决银行应代偿剩余欠款。

虽然如此,按一般想法,银行代偿后,因为手中还有抵押物,可以起诉A公司和两保证人来追偿代偿的欠款,大不了拍卖抵押物,因此应无太大风险。

银行也以此为由起诉至中级人民法院,法院顺利判决A公司应偿还贷款并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保证人不服,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高院却认为,法律仅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后可向债务人追偿,并未规定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向保证人追偿。因此,银行清偿债务后,向保证人追偿没有法律依据。

并且,保证担保具有从属性,主债权消灭,则保证担保一并消灭。因此,银行清偿债务后,张先生与A公司、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张先生与保证人之间的保证担保关系也同时消灭,银行并不能因此而取得对保证人王先生、李先生的追偿权。

最出乎意料的是,高院认为,此前因为A公司已经偿还了银行贷款,因此银行对A公司之前抵押的房产也丧失优先受偿权!

银行无法接受高院的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再审申请,但最终以同样理由被驳回!

也就是说,经此转换,银行的权利从之前享有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变成了只能向A公司主张的追偿权。而此时的A公司早已成为空壳,这笔贷款将很难再追回!

本案涉及到的银行《承诺书》被法院认定为“债务加入”的性质,这和“债务转移”在法律意义上差异巨大,债务加入人在代偿后将无法向原担保人追偿!

些许不慎导致了上千万资产损失。

周军律师提醒,银行在要做“过桥”贷款时一定要谨慎,尤其是在迫不得已出具《承诺书》时慎之又慎,约定明确,以防“东屋未补西屋破,前帐未还后又拖”。个人在代人还款的时候也要特别注意,以防出现预料之外的风险。如有争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情,采取恰当的维权措施 。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索引】

《杨君恒,杨君晓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陕西荟鑫源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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