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李某等人骗取贷款案为视角
观点:本案裁判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骗取贷款罪构成要件的精准把握,即以实际危害金融安全为入罪前提。在足额抵押且民事救济充分的场合,即便存在贷款程序瑕疵,亦应通过民事途径解决。本案的无罪判决对厘清刑民界限、防范刑事手段滥用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本案做出之时,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尚未修改,情节严重而未造成损失时,也可构成犯罪,这是本案做出无罪判决的难能可贵之处。本案也是最高院入库案例。
一、案情介绍(一)基本案情
2011年底至2012年9月,时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李某(公司实际投资人)、赵某(会计)等人商议,通过虚构商品房销售的方式,将公司开发的某大厦商铺分别登记在田某、姜某甲、姜某乙、代某娟、武某五人名下,并以该五人的名义向建设银行某支行办理按揭贷款共计1363万元。具体操作中,公司通过虚假购房合同、首付款凭证等材料完成贷款申请,贷款实际由公司使用,并由公司会计赵某以现金方式偿还月供。后因公司资金链紧张,部分贷款出现逾期,银行提起民事诉讼并查封抵押房产,但未造成实际损失。
(二)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李某等人虽虚构贷款用途,但已对涉案商铺进行抵押登记并扣划保证金,为贷款提供了足额担保,且银行通过民事诉讼查封抵押物保障了债权实现。公诉机关未能证明贷款行为造成银行20万元以上实际损失或使100万元以上贷款处于危险状态,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故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三)裁判要旨
骗取贷款罪的立法目的在于防范金融风险,而非以刑事手段干预所有贷款瑕疵行为。若行为人提供真实足额抵押担保且未危及金融安全,即便存在虚假材料,亦应通过民事途径解决,不构成犯罪。
二、法律分析(一)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与司法认定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罪的成立需同时满足以下要件:
- 欺骗手段: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 金融机构放贷:基于欺骗手段取得贷款;
- 严重情节:造成重大损失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2021年3月《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其他严重情节删除,也就是说,此后必须造成重大损失,方能构成本罪。本案判决之时,该条尚未修正。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被告人陈岩骗取贷款请示一案的批复》中明确:骗取贷款罪虽不要求非法占有目的,但应以危害金融安全为要件。若行为人提供足额抵押担保,即使贷款逾期,银行仍可通过民事执行程序实现抵押权,未实际危及金融安全,故不构成犯罪。
(二)本案与陈岩案的类比分析
陈岩案中,被告人虽虚构贷款用途,但以真实足额房产抵押,最终未造成损失,法院认定不构成犯罪。本案与陈岩案具有高度相似性:
- 抵押物真实足额:涉案商铺已办理抵押登记,价值覆盖贷款本息;
- 民事救济充分:银行通过诉讼查封抵押物,未陷入债权无法实现的风险;
- 无实质金融风险:贷款逾期属正常商业风险,未动摇金融秩序。
据此,本案裁判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精神,体现了刑法对金融犯罪的审慎介入原则。
(三)刑事与民事责任的界限
骗取贷款罪的“严重情节”应严格限缩解释(2021年刑法修正吸收这一观点):
- 结果导向:以实际损失或危险状态为必要条件,避免将“情节严重”扩大至单纯程序性违规;
- 民事优先:若民事执行可弥补损失,则刑事责任无适用空间;
- 刑法谦抑性:刑事手段应作为最后保障,防止以刑罚替代市场风险承担。
本案中,银行已通过民事诉讼保全债权,李某等人行为未超出民事纠纷范畴,刑事追责缺乏正当性。
三、辩护意见归纳
- 犯罪构成要件缺失
- 李某等人虽虚构贷款用途,但提供真实足额抵押,未造成银行实际损失,亦未危及金融安全,不符合“严重情节”标准。
-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及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缺乏危害后果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 民事救济已充分实现
- 银行通过民事诉讼查封抵押物,债权实现具有充分保障,无需刑事介入。
- 贷款逾期属正常商业风险,可通过民事执行程序化解,与刑事犯罪无涉。
- 罪刑法定原则的坚守
- 刑法对骗取贷款罪的规制应严格遵循立法目的,避免扩大解释“严重情节”。
- 将民事纠纷升格为刑事犯罪,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谦抑性精神。
本案裁判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骗取贷款罪构成要件的精准把握,即以实际危害金融安全为入罪前提。在足额抵押且民事救济充分的场合,即便存在贷款程序瑕疵,亦应通过民事途径解决。本案的无罪判决对厘清刑民界限、防范刑事手段滥用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游涛
作者简介
游涛,世理法源--诉讼解决方案专家——高端法律咨询平台创始合伙人
业务领域:网络犯罪、金融犯罪、职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电信诈骗等刑事法律服务,以及数据、直播、娱乐社交等领域合规建设。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公安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法治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北大法学院《金融犯罪与刑事合规》校外授课教师。
公安大学本科、硕士,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长,从事审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调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导大量案件外,还亲自办理1500余件各类刑事案件,“数据”“爬虫”“外挂”“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确定为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全国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参阅案例。
曾任某网络科技(直播、娱乐社交)上市公司集团安全总监,还为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多家企业完成全面合规体系建设以及数据安全、商业秘密、网络游戏、直播、1v1、语音房等专项合规。
多次受国家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请,为全国各地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授课;多次受北大、清华等高校邀请讲座;连续十届担任北京市高校模拟法庭竞赛评委。在《政治与法律》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等发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专著《普通诈骗罪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