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信网 责编:王熠冉 2025-03-19 17:28:39

随着公共交通越来越便利,公交车已然成为城市居民日常出行的重要选择。不过,当公交车出现紧急制动这类意外状况时,乘客的安全便可能受到严重威胁。青岛市近期公布的一份裁判文书显示,李沧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公交车紧急制动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件,此次事故导致当事人相先生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他不得不每日服用抗凝药物。为获取赔偿,自2017年事故发生后,相先生先后三次起诉青岛公交集团李沧巴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李沧巴士”)。

2017年12月相先生乘坐李沧巴士的公交车时,车辆突发紧急制动,致使他摔倒受伤。事发后,相先生被紧急送往山东大学齐鲁医院(青岛)救治。经诊断,他右股骨颈骨折,右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为此他接受了手术治疗。

事故发生后,2018年7月,相先生向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沧巴士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总计人民币405228.47元。法院审理后,判决李沧巴士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61325.44元。其中,关于相先生的后续治疗费,法院依据原告的住院病历及出院医嘱,确认相先生需每日口服利伐沙班进行抗凝治疗,并酌情支持了该药物后续两年的费用,共计20148元。

随着两年期限即将到期,2021年3月,相先生又面临购买利伐沙班药物的需求,于是再次向李沧法院起诉,要求李沧巴士支付他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后续治疗所需的利伐沙班费用。法院审理后,判决李沧巴士支付原告该期间费用21621.24元。

时间不断推移,相先生仍需持续服用利伐沙班进行抗凝治疗。为此,他第三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沧巴士支付其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4月19日期间的医疗费用,以及2024年4月19日至2026年4月18日两年的后续医疗费用。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若因自身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李沧巴士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期间,未能尽到安全驾驶以及保障车上乘客安全的义务,从而造成原告损害,被告依法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事故导致相先生下腔静脉血栓形成,需每日口服一片利伐沙班进行抗凝治疗。根据相先生提交的病历及费用票据,足以证实他在后续两年仍存在继续服用该药进行抗凝治疗的客观需求。因此,法院支持他要求被告继续支付该部分用药后续两年费用的诉求。但经核算,原告主张的数额不准确,法院将其纠正为14374.05元。同时,相先生因复查支付的挂号费、验血费等,均属于已实际发生的必要后续医疗费用。所以,他8776元的医疗费诉讼请求也得到了法院支持。

综上,李沧法院判决李沧巴士赔偿相先生医疗费及后续治疗用药费用,共计人民币23150.05 元,并要求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若李沧法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文/赵彦阅

[来源:信网 编辑:王熠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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