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上的伤还没痊愈

赔偿的事就已解决

事后一算

这笔账

好像没那么简单


事故损失远超于赔偿款

伤者申请撤销“私了”协议

2023年3月,李某搭乘男友曹某的货车,经过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鹤龙湖路段时,与王某临时停靠在路边的货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李某五级伤残。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此事故中曹某和王某负同等责任,李某无责任。停靠路边的货车车主王某在事故发生前投保了交强险,同时还与某汽车公司签订了统筹合同。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付了19.8万元。伤者李某的家属于2023年5月与货车车主王某签订“私了”协议书:约定王某一次性支付1.2万元后不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李某向汽车公司索要其余各项损失赔偿。此外,李某已承诺放弃向男友曹某主张赔偿的权利。

2023年10月,李某经治疗后发现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达116万余元,远超于其已获得的赔偿款,而协议中的汽车公司也未履行任何赔付义务。故李某诉至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上述协议书,并要求货车车主王某与某汽车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8.4万余元。


法院:“私了”协议

对原告有失公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在签订和解协议时尚未结束治疗,更未进行伤残鉴定,对自己的伤情没有清晰的认知。

被告王某与汽车公司订立的统筹合同并非机动车商业险合同,该公司也非保险公司,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保险公司先行按照交强险和商业险依次理赔、不足部分再由侵权人赔偿的规定。被告王某作为侵权人,其赔偿责任不会因其与汽车公司订立的统筹合同免除。该份“私了”协议免除了王某的大部分赔偿责任,对原告显然有失公平。

而协议签订后,被告王某无法与某汽车公司取得联系,该公司也未履行赔付义务。虽然案涉协议签订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但原告家属在签订协议书时对统筹合同并没有正确认识,误以为其与普通商业保险合同没有区别,可以从某汽车公司处获得足额赔偿,属于重大误解。

综上,该份协议导致原告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协议内容显然有失公平,法院对原告关于撤销和解协议的主张予以支持。

经法院核定,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16万余元,交强险承保公司赔付19.8万元,其余部分由男友曹某和被告王某各承担50%。故王某承担48万余元的赔偿责任,抵扣已赔偿的1.2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某赔付47万余元,被告某汽车公司对统筹合同互助范围内的46万余元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建议在伤情稳定后

签订和解协议

一般情况下,事故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的赔偿协议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不得随意反悔。但如其中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当事人则有权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

建议选择在伤情稳定后签订交通事故和解协议。同时与赔付当事方充分沟通,理清适格的赔偿主体,确定赔付金额、方式和期限,确保款项能实际支付到位。

车主们在面对种类众多的车险时,要选择具有从事保险业务资质的正规保险公司投保,认真研读具体合同条款,注意合同中的保障范围、免责条款、理赔流程等重要条款。

消息来源:CCTV今日说法

法治浦东综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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