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宇琛

下午看到一则消息,在浙江温州苍南县法院的一起合同诈骗案庭前会议中,被害人王建东和他的两位律师,因为表达了与公诉意见不同的主张,被法院以“只能控告、不许辩护”的理由,直接剥夺了代理权和:

出庭资格。

更让人哭笑不得的是,王建东一方面被指控是被告人,另一方面也成为被害人之一,可他本人却不断强调“我没被骗,也没有财产损失”,要求查明事实,结果刚开了两次庭前会议,就遭遇了:

禁言。

先将这件事的脉络展开。

这起合同诈骗案,被检方认定有402位被害人,其中两位显得尤为特别——一位是被告人何华芳,另一位则是何华芳的丈夫王建东。

王建东明确表示自己并未受到损失,想通过开庭了解究竟是怎样的骗法。在2025年2月11日、3月12日的庭前会议上,他的律师就案件管辖、证据调取、合议庭人员组成、公开庭审等问题提出质疑和建议。然而,这些质疑却被合议庭视作辩护性意见,认为他们越了界。

法院认为,你身份是被害人的代理律师,就该跟着公诉的方向走,只准进一步控告,不得提出:

反对意见。

最终,法院干脆通知,王建东只能旁听,而其律师连旁听席都坐不上。

这种“法庭允许你说话,但不允许你反对”的逻辑,让人不禁想起了一些古老的传统。

中国不是没有讲求“听取多方声音”的风气,例如孔子说过:“君子和而不同”,大意是人们可以在相互尊重的前提下,各抒己见。

但在某些时期,一旦有人提出不同,就可能遭遇各种名目下的限制。可悲的是,这些限制并不总是发生在久远的年代,而是时至今日仍有死灰复燃的可能。

回到此案,最离奇的地方在于,王建东从头到尾都是在表达对自身权利的关切。他认为自己并未被骗,也想亲自到庭质证,确保事实不被扭曲。哪怕退一万步说,他就算说错了,法庭也应当在正常的程序中予以纠正或驳斥,而不是直接将其:

踢出群聊。

因为司法程序的本义,是给每一方当事人一个充分说理的舞台,让真相在一次次交锋中逐渐浮出水面。要是只剩下公诉和某些事先认定被害的意见,那么这场审判就成了独角戏,台下观众自然没有提问题的资格,台上演员:

统一口径。

读过点古书的人都知道,中国传统里也有许多关于公正与冤屈的故事。比方说,古代有若干公案中,往往通过精心调查证据、反复询问证人,才使沉冤得雪。可见,要打破迷雾,就得依赖公开、全面的质证和辩论,而不是一厢情愿地让某部分人噤声。

试想,如果法庭规定了只准你说某些话,不准你说另一些话,那不就相当于在故事开头就写好了:

结局。

当事人之间、控辩双方都失去了公平竞技的机会。

放在现代社会更该如此。今天,我们总强调要依法治国,要健全司法公正。那就更需要给不同声音留下应有的空间。

有人可能会反驳:“这是刑事案件,被害人的职责就是控告嘛。”

但实际操作中,法律赋予的权利岂止于此?被害人或其代理人也有权表达对案件事实的理解,对证据的质疑乃至对程序的建议。否则,一旦把被害人的意见框死在某一个方向上,等于把真实情况也给框死了。难免让人怀疑,是不是真相跟法庭的预期有出入,因此

干脆先堵嘴。

这种做法容易让人联想到一些更普遍的现象,有些场合表面上百花齐放、畅所欲言,但一旦有人提出与既定基调不同的观点,立马就遭遇种种障碍,甚至被冠以各种帽子赶出去。尽管社会在进步,这种思想上的栅栏却依旧顽固。归根结底,大概是某些掌握权力的人,缺乏对不同意见的包容,也缺乏对程序正义的:

敬畏。

而这起案件里,最惊悚的是,王建东不光被赶下了场,他的律师更被禁止再度出席庭审。律师本就是协助被害人或被告人维护权益的专业群体,本该在法律的框架内畅所欲言。怎么现在连律师发言也成了越权?难道律所的业务是帮忙背书而不是帮忙说话?要知道,律师制度的设计初衷,正是为了让各种不同视角的声音进入法庭,相互制衡,而不是只会:

一味附和。

在这种情形下,公众对审判公正性的忧虑自然会油然而生。有人说:“就算有问题,也别对外声张。”然而,司法的威信恰恰需要在阳光下建立,弄不清事实、剥夺当事人发声,只会令更多人心生疑窦。退一步讲,就算王建东的意见真是错误的,也得由法庭在法律程序中给予充分回应,何必要:

关门打狗。

最终,我们只能在隐隐的荒诞感中感慨,法庭允许你说话,但仅限于符合我想听的声音;只要越出这条线,就立刻变成了非法。这样的态度,哪里能称得上真正的公开、公平、公正?希望此案在舆论的关注下,能有一个合法合理的解决,让司法回到本来的模样:让双方都能说话,让真相得以还原,让所有人心中的疑问能够在法槌落下前被解答,而不是捂着耳朵自说自话。

毕竟,法律的尊严来自它的中立与独立,当事人的诉求也能在这样的环境里得到真实的对待。如果一开始就人为地划定声音的红线,这不但伤害了具体的当事人,也在损害整个法治的信用。我们期待看到的是一个真相明朗、程序正义、证据经得起考验的结果,而不是一场早已预设答案的独角戏。愿所有善意的质疑都能被倾听,也愿每一次审判都能经得起时间的检验。

写于202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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