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何春中)因债务问题产生纠纷,被告陈某将原告赵某身份信息发送到微信群并发表不当言论,是否侵犯对方人格权?近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密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1年8月,赵某与陈某因打零工相识,后陈某提出可以帮赵某办理领取失业补助金手续,赵某遂将身份证照片等材料发给陈某办理相关事宜。此后,赵某分多次向陈某借款共计130元,且未及时偿还。陈某在微信多次通过发送语音和信息的方式索要未果后,将赵某身份证照片及二人微信聊天记录发到赵某小区业主微信群,并发表赵某生活作风不好的言论。
当晚,赵某妻子将欠款偿还陈某。赵某认为陈某的行为严重侵犯其人格权,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失费。
法院认为,陈某在未经赵某同意的情况下将载有个人信息的身份证照片发到小区业主群内,虽其主张并非故意泄露赵某个人信息,仅是想通过该方式让赵某主动与其联系还钱,但其行为客观上造成赵某个人信息泄露。赵某欠钱不及时归还的行为有违诚信原则,陈某在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仍应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而非采用违法方式解决问题。
同时,在赵某妻子还钱后,陈某仍在该业主群内发表赵某生活作风不好的言论,在前期发身份证照片的基础上,此言论指向明确,该业主群人数较多,一定程度上对赵某社会评价造成影响。
综上,密云法院认为陈某的行为侵害赵某人格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判决陈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案涉业主微信群中向赵某赔礼道歉。
密云法院办案法官表示,民法典将人格权法律制度独立成编,彰显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基本原则。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相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日常生活中,个人信息的数字化、网络化已经成为一种大趋势,一方面要注重个人信息的保护,另一方面也要注意不滥用他人信息,造成信息泄露。维护个人权益要通过合理、合法渠道,过激言论、侮辱诽谤只能让问题激化,往往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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