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

在快节奏和高压力的生活模式下

宠物狗逐渐成为越来越多家庭的精神陪伴

然而

一些不文明、不规范的养宠行为

往往对身边人造成困扰和危险

近日,恩平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散养“汪星人”致使路人受惊而意外摔伤的案件,这种“无接触性”的伤害,“铲屎官”是否需要赔偿?我们一起来看看。

基本案情

2024年某日,张某驾驶摩托车搭乘儿子岑某前往学校,在途经恩平市恩城街道某路段一家店铺时,店主赖某养在店里的宠物狗突然吠叫并冲出门外,直奔张某和岑某,致使原本正常行驶的张某受惊躲避不及摔倒在地,事故造成张某腰腿部受伤、岑某头部受伤。


事后,张某立即报警,民警主持双方调解,但双方因对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张某和岑某遂向恩平法院提起诉讼。

赖某辩称,事发当天涉案狗只没有与两原告发生任何碰撞或接触,与本次事故无直接关系,他不同意两原告提出的赔偿要求。

法院审理

恩平法院审理认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有义务按规定饲养或者管理动物,并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从涉事路段的监控记录可见,本案事发地点为公共路段,两原告驾乘的摩托车在路上正常行驶,涉案狗只为中型犬,体型较大,在无人看管和栓绳的情况下径直冲向两原告,驾驶员张某受惊驾驶失控才导致翻车摔倒在地,两原告的受伤与涉案狗只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虽然涉案狗只未接触到两原告,但其突然出现并走近的动作,原告张某本能扭转方向紧急避险是正常反应,被告赖某亦未能举证两原告存在其他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被告赖某应对原告岑某和张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恩平法院判决被告赖某赔偿原告岑某和张某医疗费用合计3000余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

饲养动物侵权在民法规定中属于无过错责任,即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无论有无过错都需要承担责任。饲养的动物致人损伤,不仅仅局限于撕咬、抓挠等与他人身体直接接触的行为,一些动物的非攻击行为譬如吠叫、前扑等行为,也很可能引起他人的恐慌进而引发损伤的后果,一旦与他人损伤结构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饲养动物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履行看管义务,做好安全防范,对饲养动物进行合理的控制和约束,确保在安全范围内活动,避免对他人造成人身威胁或伤害,也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来源:恩平法院
供稿:陈慧雯、李惠玲

排版:谭年安

编辑:古慧琳

审校:何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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