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是产品的品牌形象

包装高度相似

傻傻分不清楚

到底谁才是原创?

跟着案例一起学习一下吧


基本案情

苏某、某粮厂与某米业公司均为大米销售企业,双方因米袋包装图案相似而产生著作权归属纠纷。双方主张对方作品侵权,要求对方停止侵权,销毁使用案涉作品的产品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米业公司的米袋设计已于2020年8月完成著作权登记,并提交了创作底稿原件,能够证明其创作完成时间及首次发表时间均早于苏某、某粮厂。苏某、某粮厂未能提供任何创作底稿、设计源文件或其他早于某米业公司的使用证据,且两者在金黄色稻田背景构图、农民播种动作造型等核心表达要素上存在高度相似性。根据《著作权法》及司法解释关于“接触可能性+实质性相似”的侵权认定规则,一审法院认定某粮厂构成著作权侵权,并判决某粮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某米业公司作品的产品。

宣判后,苏某、某粮厂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通过技术手段提取某米业公司抖音平台2021年1月发布的商品视频,确认涉案图案使用时间早于某粮厂主张的作品创作时间(2022年1月),后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包装不仅是商品的“外衣”,更是企业知识产权的“隐形盾牌”。企业经营过程中会形成如产品外包装设计等作品,作品自创作完成即自动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当市场上出现与自家作品类似的作品时,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著作权归属、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但起诉时需要向法院提供自身权利来源证明。因此,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对著作权管理建立系统性规范,需注重创作过程的全程留痕,完整保存设计草图、修改记录、沟通邮件等过程性文件,并在作品完成后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同步留存电商平台记录、社交媒体发布等首次发表证据,以免因著作权被侵犯,影响企业自身形象和经济利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二条 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作者等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作品登记。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供稿:民三庭

图片源于网络

编排、一审:叶佩琳

二审:朱峰立

三审:李秋海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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