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4月24日),在第二十五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4)》白皮书及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来源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第二十五个

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

佛山中院发布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4)》

白皮书及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

典型案例,

全景式展现佛山法院

过去一年构建全链条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的创新实践。


数读

2024年,佛山法院不断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积极推进“三合一”工作,优化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推动完善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体系。数据显示,佛山法院全年审结知识产权案件5773件,其中民事案件5589件,刑事案件176件,行政案件8件,整体结收比为103.42%



白皮书显示,2024年佛山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案件数实现三连降,从2022年10123件、2023年7951件持续回落至5582件,著作权案件降幅尤为显著。


新收案件数明显下降的背后,得益于佛山法院深耕司法为民实践,积极构建知识产权多元解纷机制。2024年,佛山中院联合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立佛山市涉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站,对涉知识产权纠纷开展委托调解工作,同时,进一步健全一门式和解机制和调审一体化处理机制,加强对调解组织的指导,调解成功一键申请司法确认,调解未果迅速衔接流转审判,构建“诉前调解+司法确认+速裁快审”全流程解纷模式。全年诉前成功调解著作权、商标权纠纷5690件,诉中调撤率为67.71%,实现矛盾纠纷化解“加速度”与“高质量”双提升。


白皮书显示,2024年佛山法院进一步加强品牌保护,科学精准计算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在审结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判赔额超100万元的有41件。在备受关注的海某公司诉胡某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适用裁量性赔偿,推算被告的侵权获利数额,全额支持原告千万赔偿诉求,成为精细化计算侵权获利的典型案例。


白皮书介绍,佛山法院将继续聚焦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等重点任务和新兴产业司法需求,着力解决知识产权诉讼维权问题,以严格公正司法打造创新保护新高地,激发各类经营主体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为佛山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贡献法院力量。


01

海某公司与好某公司、万某公司、胡某等九被告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海某公司认为好某公司等被告在瓷砖产品上使用被诉标识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使用被诉企业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1000万元。

裁判结果

佛山中院一审认为,好某公司、万某公司共同生产、销售使用与海某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的瓷砖产品,构成对海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权的侵害,其瓷砖产品上使用被诉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关于赔偿数额。经查,万某公司自2020年1月开始实施被诉行为,其在公司内部活动中宣称2021年的销售目标为3.3亿元。佛山中院结合主营品牌推算被诉侵权产品的侵权规模,并按较低的利润率推算被告侵权获利已超过海某公司主张的1000万元。同时依据好某公司的生产能力、产值情况,加盟商数量及发货金额,即从产、销两个维度分别进行推算,所得结论均与前述被告在侵权期间的侵权获利超过1000万元这一推断结果相互印证。佛山中院遂判决好某公司、万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1000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通过深入挖掘在案证据中的细节,根据被告员工抖音视频中显示的年销售目标金额以及在案证据反映的销售单价、侵权期间,综合被诉侵权产品占被告所有产品的比例、合理利润率等因素推算被告侵权获利,对原告请求赔偿的1000万元予以全额支持。该案的审理对于权利人如何围绕裁量性赔偿进行举证、如何挖掘在案证据的细节,以及如何适用裁量性赔偿确定赔偿数额,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02

德某公司与德某建材公司、德某新材料公司、郑某等八被告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德某建材公司因在其防水产品上使用被诉标识,以及使用被诉企业名称等,在前案被认定其行为构成对德某公司商标权的侵害及不正当竞争。前案判决生效后,德某公司在多地购买到多款载有被诉标识的被诉产品,且产品均载有被诉企业名称字样及公司地址、电话、网址等信息,遂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经济损失600万元及合理开支20万元。

裁判结果

佛山中院一审认为,各被告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关于赔偿数额。在前案判决后,在明知其行为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八被告仍通过变更公司股权、另外设立新公司等方式,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可见其存在明显的侵权恶意,以侵权为业。佛山中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着重考量侵权故意的因素,根据德某建材公司、德某新材料公司全部经营收入结合产品毛利润确定侵权获利。在案证据显示德某建材公司经销商加盟的首批认购款为5万元至50万元,德某建材公司在全国共有两百多个销售网点,仅以最低认购款和200家经销商进行计算,参考同行业公司合理的利润率可得知德某建材公司从加盟的经销商首批认购款的获利即可达300万元。由于经销商不可能仅进一批货,而且首批认购款也不可能均为5万元,故可以合理推算德某建材公司通过向其经销商出售侵权产品的获利远超过德某公司请求赔偿的600万元。此外,根据德某新材料公司股东所称经销商一年销售额约100万元,并结合全国200多家经销商以及合理的利润率推算,被告一年的侵权获利可达数千万元,该金额亦可与德某新材料公司股东所称的公司一年的业绩可达2000万元相互印证。由于被告可能的侵权获利已远超过德某公司请求赔偿的600万元,佛山中院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以上确定赔偿数额,判决赔偿经济损失600万元及合理开支124449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对赔偿数额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

该案各被告以侵权为业,在前案判决后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存在明显的侵权恶意,故在确定赔偿数额时着重考量其侵权故意的因素,以产品的毛利润率确定侵权获利。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利用经销商加盟首批认购款、销售网点数量、经销商年销售额等信息,合理推算出侵权人可能的侵权获利,同时将该侵权获利与被告宣传的业绩相对比、印证,在此基础上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以上全额支持原告关于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03

艾某公司与郑乐某、郑某、宝某公司等六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底,艾某公司发现各被告大量生产、销售使用带有与其所持商标近似的侵权标识的热水器、厨宝产品,并通过拼多多、淘宝、京东等网络平台开设大量网店进行宣传销售,仅5家淘宝及京东店铺不到一年的销售额就高达9000余万元,线上销售排名甚至超过正品。艾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经济损失950万元及合理开支20万元。

裁判结果

禅城法院一审认为,各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关于赔偿数额。一审法院考虑到各被告申请注册数个与艾某公司涉案商标近似的商标,并在同一领域的商品上使用,具有明显的侵权恶意。被告的侵权行为自2019年5月持续至2023年年中。根据调取的涉案网店的被诉侵权商品销售数据,仅2022年至2023年6月的被诉侵权商品销售金额就达9300万元以上,侵权规模巨大。参考同行业公司合理的利润率来计算,被告的侵权获利就达到2700万元以上,远远高于艾某公司诉讼请求主张的95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赔偿经济损失950万元及合理开支16万元。佛山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通过向网络销售平台调取涉案网店的销售数据,查明部分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额,为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提供了重要的事实依据。虽然在案证据无法查明整个侵权期间的侵权获利,但可以根据已查明的部分侵权期间的被诉侵权产品销售金额,通过运用裁量性赔偿,结合合理的利润率推算被告在整个侵权期间内的侵权获利已达两千多万元。该案通过适用裁量性赔偿确定赔偿数额,有效打击侵权行为,最大限度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04

凤某公司与某阁公司、抖某公司、凤某铝材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凤某公司发现某阁公司生产突出“凤”字样的铝型材被诉侵权产品,凤某铝材销售该产品构成商标侵权,提起诉讼请求赔偿1000万元。

裁判结果

佛山中院一审认为,某阁公司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凤某铝材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均构成商标侵权。凤某铝材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在案证据显示被诉侵权产品至少在2013年起生产、销售,至起诉前仍有相关宣传视频的发布,侵权行为至少从2013年延续至2024年,侵权期间至少有10年。结合某阁公司环评文件、前案答辩材料等证据中载明的年产能,同时考虑到某阁公司同时经营三个品牌,且存在一定的代工行为,以被诉侵权产品占年产能的百分之十来推算,被诉侵权产品年产量在2000吨至5000吨之间。结合某阁公司近十年销售发票中反映每公斤铝材的销售价格,参考同行业公司铝型材的利润率,合理推算其侵权期间的侵权获利可达770万元至1100万元。由于以保守的方式推算某阁公司的侵权获利已经超过500万元,故应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500万元以上确定赔偿数额。考虑到某阁公司有其自身的企业字号和品牌,其在网络平台中亦主要宣传自身品牌,且某阁公司提交的证据仅显示其在2023年和2024年存在代工行为,不能反映其近10年的侵权期间内均保持一定的代工订单,故侵权产品在某阁公司总产能的占比可能高于其主张的百分之十。同时也考虑到某阁公司的产能并不必然长期满负荷生产以及涉案标识对商品价值的贡献率、凤某公司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佛山中院遂判令某阁公司向凤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00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根据证据所反映的被告的侵权期间、年产能、被诉侵权产品销售单价,综合考量被诉侵权产品占年产能的合理比例等因素,参照同行业的相关利润率确定被告侵权获利的大致区间范围为770万元至1100万元。该案综合考量被诉侵权产品在总产能中的可能占比、涉案标识对商品价值的贡献率、凤某公司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在上述区间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该案在确定赔偿数额时采取的先确定赔偿数额大致区间,后综合考量相关因素确定赔偿数额的裁判方法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05

大某公司与鹿某公司、美某公司、项某、邓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大某公司认为鹿某公司、美某公司未经其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且项某、鹿某公司有抢注商标、向大某公司的瓷砖经销商推广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50万元。

裁判结果

佛山中院二审认为,鹿某公司、美某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向大某公司的瓷砖经销商推广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项某、鹿某公司抢注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关于赔偿数额。在案证据项某的朋友圈信息可以反映鹿某公司、美某公司从2022年6月起已开始实施侵权行为,侵权期间已有两年。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朋友圈中称每日目标为350桶背胶,可以反映鹿某公司、美某公司具有每日生产350桶背胶的产能。按鹿某公司向大某公司所报的产品单价计算,鹿某公司、美某公司仅被诉侵权的背胶产品一年的产值可达一千万元。即使按被告庭审中主张的实际零售价计算,仅该产品的一年产值也可达800多万元。由于被告同时还生产瓷砖胶产品,而且侵权期间超过两年,即使考虑到其未完成每日350桶的目标,实际销售的产品仅占其产能的一部分,其在侵权期间里的销售收入也超过一千万元。综合考量被告的侵权故意、被诉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率以及大某公司为该案支付的合理开支,大某公司请求赔偿150万元数额合理,佛山中院予以全额支持。

典型意义

大多数案件中,被告的侵权规模无法准确查明,但可以根据证据所反映的与侵权规模相关的细节事实推算、估算侵权规模。该案中,被诉侵权产品有多款,生产、销售情况均无法查明,但根据被告法定代表人在朋友圈发布的其中一款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目标,可以合理推定被告具有相应的生产能力。以此为基础估算所有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规模,并以此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可以使确定的赔偿数额与被告的侵权规模更相符,更具合理性。

(本内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知产力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编辑 | 布鲁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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