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张子慧
据极目新闻报道,3月12日,网友“逆风飞翔”因智齿发炎前往安庆市立医院口腔科就诊,主治医生在拔牙过程中操作失误,误将相邻健康牙齿拔除。更令人震惊的是,医生未向患者说明实情,而是将错拔的牙齿强行塞回牙槽并简单固定。术后患者因剧烈牙痛无法进食,面部持续肿胀,多次向医院及卫健部门投诉未获解决。3月17日,患者发布最后一条抖音称“如果这个号不更了,说明我不在了”,当日账号停更。其家属证实,患者已于当日坠楼身亡,警方初步排除他杀可能。3月20日,安庆市卫健委回应称,医政科已牵头介入调查,最终结论需等待官方通报。
这起事件中,医疗过错与自杀行为的法律因果关系成为核心争议。若事实经调查确认,涉事医院及医生需承担何种责任?多位专业律师从法律角度作出深度解析。
医疗事故责任:诊疗行为存在重大过失
北京迅腾律师事务所律师高芳芳指出,根据民法典第1218条,认定医疗机构责任需满足三大要件: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本事件中,若情况属实,医生拔错牙齿并强行复位的行为,明显违反《口腔诊疗技术操作规范》中“精准定位患牙”的基本要求,同时违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关于“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强制性规定。高芳芳强调,健康牙齿被拔除属于不可逆的器质性损伤,强行塞回可能引发感染、咬合功能障碍等二次伤害,已构成重大诊疗过失。
北京金诚同达(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晓辉进一步指出,涉事医生在术后未如实告知患者真实情况,反而通过修改病历掩盖错误,此举直接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15条规定的告知义务。根据执业医师法第37条,卫健部门可对涉事医生处以警告、暂停执业活动等行政处罚。
民事赔偿责任:精神损害与安全保障义务不容忽略
山东法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许睿分析称,若医疗事故成立,医院需依据民法典第1218条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范围应包括三部分:一是直接经济损失,如牙齿修复费用、误工费、营养费;二是精神损害赔偿,因医疗过错导致患者长期身心痛苦,家属可主张精神抚慰金;三是坠亡关联责任,需审查医院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针对坠亡结果的责任认定,许睿特别指出,若调查证实医院存在两类过错,可能需承担扩展责任:其一,医院在处理投诉时态度冷漠、推诿责任,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23条“不得激化矛盾”的规定,可能被认定加剧患者心理崩溃;其二,若医院窗户防护设施不达标(如未安装限位器)、安保巡查存在疏漏,则需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承担公共场所安全保障责任。
因果关系认定:医疗过错与自杀行为的法律关联性
山东锦哲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波表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医疗过错与坠亡结果是否存在法律认可的因果关系,这涉及侵权责任中最为复杂的理论难题——介入因素对因果关系的阻断效应。
王波提出,法律对因果关系的认定需分两步论证:首先需验证事实因果关系,即采用“若无则不”规则,判断若医院未拔错牙齿,患者是否仍会坠亡。本案中,患者术后持续疼痛、维权受阻的客观状态,可能显著提高自杀风险。其次需检验法律因果关系,即根据“相当性”标准,判断医疗过错是否在一般社会经验中足以引发自杀后果。
针对自杀行为的法律定性,王波强调需结合个案证据严格区分两种情形:若患者遗书显示自杀动机与医疗损害无关(如因婚恋矛盾或债务纠纷),或既往存在严重精神疾病史,则可能中断因果关系;反之,若证据表明自杀直接源于无法忍受的术后疼痛,或医院长期漠视投诉导致患者绝望,则可认定医疗过错与死亡结果存在法律关联。
“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自杀作为介入因素是否异常,需结合医疗损害后果的严重性综合判断。”王波进一步解释,若医疗行为使患者陷入常人难以承受的身心折磨,其自杀行为可能被视为损害后果的合理延续,此时医院难以完全免责。
刑事责任:医疗事故罪需排除双重抗辩
北京(济南)金诚同达律师荣潇分析认为,若经医疗事故调查确认医生在智齿拔除手术中存在严重违反诊疗规范的行为,主观上具有重大过失,且该过失直接造成患者死亡后果,则可能构成刑法第335条规定的医疗事故罪,相关责任人将承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责任。
荣潇进一步指出,当患者因术后异常生理反应或精神障碍引发坠楼事件,且该异常状态与医疗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如未及时处置并发症)时,可成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而患者因医疗过失导致维权受阻或剧烈痛苦引发的自杀行为,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侵权行为显著加重痛苦并诱发自杀"的情形时,亦可确认因果关系。
此外,荣潇强调,若死亡结果系由患者自身心理疾病、第三方矛盾等独立因素导致,或医疗机构已履行术后心理疏导、行为监控等合理注意义务,则医疗过失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链将发生中断,不构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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