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王某某案的不起诉决定体现了刑法谦抑性原则与实质正义观的平衡。在金融犯罪辩护中,辩护人应紧扣因果关系断裂、主观要件缺失等核心要点,结合类案经验,推动司法审查从形式走向实质。

一、案情介绍

根据新密检二部刑不诉〔2021〕Z13号案件,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名义贷款人身份协助班某某完成“换贷”操作,即以新贷款归还旧贷款,未新增贷款规模,并收取好处费3200元。检察机关认为,银行的损失与王某某的贷款行为无因果关系,且其主动上交违法所得,故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不起诉理由分析

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理论核心在于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根据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行为与结果需具备“条件关系”与“相当性”。本案中,王某某的换贷行为虽形式上为班某某提供了便利,但并未直接导致银行损失:

  1. 条件关系的缺失:银行损失的根本原因是班某某原有贷款的违约风险,而非换贷行为本身。王某某的介入仅改变了债务形式,未扩大债务规模或制造新的风险。
  2. 相当性理论的适用:换贷行为在社会一般观念中并不必然引发银行损失,其风险属于银行信贷审核中的固有环节,与王某某的协助行为无直接关联。
  3. 客观归责理论的排除:王某某的行为未“创设法所不容许的风险”,银行损失系旧贷风险的延续,而非新行为的直接后果。

二、辩护意见的构建路径

基于上述分析,辩护策略可从以下维度展开:

(一)因果关系断裂的论证

  1. 事实层面:强调换贷仅为债务展期,未改变债务本质。需通过银行流水、旧贷合同等证据证明旧贷违约风险已存在,新贷款仅为形式置换。
  2. 法律层面:援引《刑法》第175条之一“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指出该罪要求“造成重大损失”,而本案损失与换贷行为无直接关联,不符合客观归责要求[citation:用户案例]。

(二)主观故意的否定
王某某作为名义贷款人,其主观目的是获取好处费,而非非法占有贷款或欺诈银行。可结合其与班某某的沟通记录、资金流向等证据,证明其缺乏“非法占有目的”或“欺骗故意”。

(三)社会危害性的淡化

  1. 行为后果:换贷未新增贷款,未实质性损害银行债权,社会危害性显著低于典型金融犯罪。
  2. 情节轻微:违法所得仅3200元,且主动退赃,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犯罪情节轻微”的适用条件。

三、理论延伸:金融犯罪中因果关系的司法审查边界

本案的审查逻辑对类似案件具有参考价值:

  1. 实质审查原则:司法机关需穿透行为表象,分析损失的根本原因,避免将形式关联等同于刑法因果关系。
  2. 风险分配视角: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应承担信贷风险审查责任,若因自身风控失职导致损失,不宜将责任转嫁至名义贷款人。

四、结语

王某某案的不起诉决定体现了刑法谦抑性原则与实质正义观的平衡。在金融犯罪辩护中,辩护人应紧扣因果关系断裂、主观要件缺失等核心要点,结合类案经验,推动司法审查从形式走向实质。

(注:本文引用案例及理论分析均基于新密检二部刑不诉〔2021〕Z13号不起诉决定书及类似司法实践,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细节进一步论证。)

个人观点,AI辅助



游涛

作者简介

游涛,世理法源--诉讼解决方案专家——高端法律咨询平台创始合伙人

业务领域:网络犯罪、金融犯罪、职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电信诈骗等刑事法律服务,以及数据、直播、娱乐社交等领域合规建设。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公安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法治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北大法学院《金融犯罪与刑事合规》校外授课教师。

公安大学本科、硕士,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长,从事审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调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导大量案件外,还亲自办理1500余件各类刑事案件,“数据”“爬虫”“外挂”“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确定为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全国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参阅案例。

曾任某网络科技(直播、娱乐社交)上市公司集团安全总监,还为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多家企业完成全面合规体系建设以及数据安全、商业秘密、网络游戏、直播、1v1、语音房等专项合规。

多次受国家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请,为全国各地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授课;多次受北大、清华等高校邀请讲座;连续十届担任北京市高校模拟法庭竞赛评委。在《政治与法律》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等发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专著《普通诈骗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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