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逾期两年未检验、保险失效的重型货车,多次转让后发生致人死亡交通事故。受害人家属将该车转让环节的相关人员起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0余万元。谁该承担案涉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呢?近日,河南交通广播《法治60分》视频连线该案承办法官——通许县人民法院朱砂法庭负责人刘欣。

案情介绍:

2021年12月14日20时18分许,老张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未悬挂号牌、逾期未检验的重型自卸货车超速行驶,与醉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的康某相撞,康某当场死亡,老张弃车逃离现场。交通部门认定,老张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康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审查,该货车登记车主为某运输公司,车辆检验有效期为2019年8月,保险终止日期为2019年7月。

该车一共转让了几手?

刘欣: 2021年7月,老吴将该车转让给小王,2021年11月,小王经过小李的介绍,又将该卖给案涉交通事故驾驶员老张的儿子——小张,后小张将该车交由老张使用。

主持人:被告老张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刘欣:老张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对康某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的赔偿顺序为:发生交通事故的,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人予以赔偿,案涉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则交强险部分和商业险按照事故责任划分应承担的部分均由老张予以赔偿。


老张的儿子——小张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刘欣:虽然案涉车辆经过多次转手且未办理过户登记,但车辆属于动产,所有权转移生效的条件是“交付”,而不是登记。本案车辆在小张支付购车款后,现已经交付给小张,则小张为该车辆实际所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指导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本案中,小张是实际所有人,将报废车辆交给其父亲老张驾驶,应当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老吴将该车转让给小王,小王又经过小李的介绍,将该卖给案涉交通事故驾驶员老张的儿子——小张,后小张将该车交由老张使用。老吴、小王、小李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刘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老吴在2021年7月将案涉车辆转让给小王时,该车辆就已经逾期未检,属于依法禁止上路的车辆,老吴和小王作为该车辆的转让人、受让人均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小李对涉案车辆买卖中起的作用为双向联络、撮合、收取中间费用,符合中介的行为构成要素,不符合买受人的行为构成要素,且小李不符合《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中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故小李不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车的登记所有人为某运输公司,该运输公司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刘欣:某运输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在案涉车辆成为依法禁止行驶的机动车之前已经将该车转让给他人。所以,该运输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是什么?

刘欣:判决老张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81496.16元,扣除前期赔偿的40000元,下余741496.16元;被告小吴、小王和某运输公司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什么叫“承担连带责任”?

刘欣:连带责任是一种责任承担方式,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对同一债务共同承担全部清偿责任。当债务到期未履行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一责任人履行全部债务。相当于责任人之间对外承担的是“捆绑式”的责任。比如本案判决受让人和转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那么,原告就可以要求任意一个被判决承担责任的被告单独赔偿全部的损失费用。

来源: 河南交通广播《法治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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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傅丽芸丨责任编辑:王骁丨监制:姚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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