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关县人民法院

原标题:【以案释法】莫让冲动一时,最终悔恨一生

近日,大关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琐事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范某某因一时冲动,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同时也给受害者带来了伤害。在此,希望广大市民朋友能够从本案中汲取教训,明白冲动行为不仅无法解决问题,还会触犯法律红线,酿成严重后果。


案情回顾:

2023年7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范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在同村村民家玩耍时发生争执,随后双方互殴,致使被害人王某某左手掌第4掌骨骨折。案发后,被害人王某某于2023年7月8日至昭阳区某医院进行DR检查,并于次日住院治疗11天。经依法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殴打,并致被害人王某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被告人范某某的行为符合该条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条链接: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被告人范某某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被害人王某某遭受了人身损害,产生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范某某理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判决如下:

法院综合考虑案件事实、情节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范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二、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范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19399.28元的80%,即15519.42元。


法官寄语: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对受害者的生命健康造成极大伤害,也严重影响社会治安。在此,再次呼吁广大市民朋友,遇到矛盾和纠纷时,一定要保持冷静,理性沟通,切不可冲动行事。冲动不仅无法解决问题,还会使自己陷入法律的制裁之中,给双方家庭带来不必要的伤害和损失。在日常生活中,要学会控制情绪,增强法律意识,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解决矛盾,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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