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能否高额索赔?近日,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未央宫人民法庭审结一起消费者因购买过期食品引发的索赔案件。
2023年11月15日,甲某在某超市购买一包3.5元的“琅琅脆鱿鱼爱上虾(70g)”食品,因该食品过期一周,甲某将该超市诉至法院,主张某超市退还货款3.5元,并赔偿10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证据成为关键。本案中,原告甲某提交了一段从进店到结账的完整视频。视频清晰显示,甲某进入超市后,径直走向膨化食品区,在倒数第二排货架较深处,直接拿出案涉过期食品,并对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进行拍摄取证,随后随手拿了另一商品前往柜台结账。这段视频完整呈现了甲某的消费过程,成为证明过期食品来源的有力证据,使得被告某超市无法否认基础侵权事实。
面对甲某的诉求,超市试图证明甲某是“知假买假”恶意维权,并非普通消费者。为此,某超市提交了甲某在2023年11月15日下午首次购买该商品以及11月18日下午再次购买的交易小票,同时还提供了甲某因购买过期三明治、草莓饼、散装饼干起诉该超市及其他商户的3份起诉状,以及甲某就购买过期五香花生、老婆饼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两份撤回投诉申请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甲某在2023年11月15日购买案涉食品时拍摄视频取证,以及此前曾购买过该商品的情况来看,能够认定其购买时明知该食品已过保质期。尽管某超市提供了甲某“知假买假”索赔的相关证据,但考虑到甲某此次仅购买了一包案涉食品,尚未超出合理生活消费范围,且被告同意支付商品价款十倍的赔偿,未央法院综合实际情况酌定某超市赔偿甲某35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承办法官杨金翠表示,“知假买假” 者不一定不算消费者。本案中甲某购买时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其目的可能多样。对“知假买假”者的有限支持,既打击和遏制违法销售食品的行为,保障食品安全,又防止“知假买假”者恶意高额索赔,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原标题:《买一包过期零食索赔1000元?不支持》
栏目主编:张武 文字编辑:程沛 题图来源:上观题图 图片编辑:徐佳敏
来源:作者: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