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装修施工中,业主选任不具备资质的人员开展房屋墙体拆除作业,一旦发生意外造成工人受伤,将面临怎样的法律责任?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业主承担20%的责任,无资质工人自行承担80%的责任。


(图源网络 侵删)

2024年1月,江某从业主吴某处承揽别墅地下室砌墙工作,由易某负责组织施工团队。易某随即聘请岳某、何某等工人开展砌墙工作。施工期间,业主吴某发现部分原有墙体布局不合理,遂与岳某、何某等人商议拆墙工作。最终双方商定由岳某、何某等人负责拆除墙体并清运建筑垃圾,吴某支付报酬5000元。1月22日,何某在独自开展拆墙作业时,不当使用自墙体底部向上拆除的方式,导致墙体坍塌。站在脚手架上的何某被砸倒在地,造成腰椎、肋骨等多处骨折。事故发生后,何某住院治疗17天,按医嘱卧床休息3个月,产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共计6.8万余元。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何某将江某、易某、岳某及业主吴某诉至法院,要求4名被告共同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江某从吴某处承揽砌墙工作,并安排易某聘请岳某、何某等人进行施工作业。岳某、何某等人并非通过江某或易某直接从吴某处承揽拆墙工作。何某受伤时正在开展拆墙作业,与江某、易某承揽的砌墙工作并无直接关联。因此,江某、易某对何某的人身损害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在拆墙工作中,业主吴某与岳某、何某等人形成承揽关系,吴某为定作人,岳某、何某为共同承揽人。岳某对何某受到的人身损害结果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吴某在没有核实承揽人资质等信息的情况下,将具有较高危险性的拆墙工作委托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专业技能的何某等人承揽,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明显的选任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何某在明知拆除墙体存在一定危险性,并且自身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专业技能的情况下,忽视自身安全,违反操作规范,导致墙体坍塌而受到损害,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综合各自的过错程度以及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大小,法院酌情确定由吴某承担20%的责任,何某自行承担80%的责任,即吴某赔偿何某1.3万余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岳某、何某等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拆墙工作,吴某向其支付报酬,符合形成承揽关系的法律特征。

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原则上无责任,只有在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错时才承担按份责任。本案中,吴某将具有较高危险性的拆墙工作,委托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专业技能的何某等人,存在选任过错;何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当进行自下往上的拆墙作业,没有尽到谨慎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因此,二人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为广大装修业主和施工人员敲响警钟。业主在装修时应尽到注意义务,务必选任有资质的、身体和年龄状况符合条件的工人,不可因贪图便利或节省成本而选任无资质工人,以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施工人员在完成工作过程中也需要尽到谨慎义务,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范,做自己生命财产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避免意外发生。

来源: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人民法院报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