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攘数月的“南国风波”,还没结束。
前阵子,南国花园的新旧物业准备交接。正值这个重要节点,幺蛾子来了——
这几天,有关部门向南国花园业委会发出了一张26万的“天价罚单”,原因是违规挪用业主共有资金。
正值换物业的敏感时刻,南国花园业委会一下子推上了风口浪尖。
业委会干了啥,被罚款26万?
3月11日,坊间传出,某部门向南国业委会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告知书一公布,立马在业主群掀起轩然大波。
告知书中列出南国花园小区业委会罪状: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动用公共收益支付律师费,违反广州市物管条例第96条,所以须行政处罚。
不过,在这份文件中,业委会动用了多少没说,这笔费用多大,也没有具体范围。
只是写明了对违法行为采取“从重处罚裁量档次”,金额达到26万!紧接着,小K又看到南国花园的业委会发文,向全国律师表示求助。他们表示:没有当地律师敢代理业委会对此处罚听证进行申辩
与此同时,南国业委会po出了一张25.52万元费用清单,说这就是被认定“挪用的资金”。事情发生到这里,就引发了全广州网友的热烈讨论:到底谁对谁错?就这个处罚案例来看,不仅是“顶格罚款”,还可以说的上,在全国范围内开了先河。说到这里,有人会问,为什么早不罚款晚不罚款,偏偏在支出产生两年多之后才罚款?
具体情况,大家可以看看 @一招同学 的分析:
来源:抖音博主@一招同学
所以,这样的“挪用资金”应不应该如此顶格处罚?
也希望作出处罚的部门能解释解释,以正视听。
如果是中饱私囊,罚款无争议,但只是因为程序上的瑕疵,那有关部门的做法无疑是让很多原本有意竞选业委的业主寒了心。
谁在上演无间道?
估计还有人想问,有关部门怎么如此精准拿捏了南国花园业委会的“瑕疵”呢?比较可能的信息渠道,一是业委会向主管部门提交的资料;二是,有人出卖。
大家猜猜,最可能的会是哪个答案?从普遍情况来看,谁的收益最大,谁的嫌疑就最大。毕竟,断人财路,如杀人父母。南国花园业委会可是要旧物业公司返还2001-2023年的7751万元的巨额公共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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唾手可得的利益,谁会轻易罢手?
当然,这只是根据逻辑的合理推演,并非事实。
不过,但凡是想要成立业委会的小区,都要注意了:小心二五仔。
业主是很容易被策反的,甚至反水的。
普通业主一方,会因为信息不对称或误解,常常站到业委会的对立面,导致换物业这种关乎大家利益的大事寸步难行。
业委会一方呢,明明是为业主争取权益,却因为程序上的一些瑕疵被举报,甚至被扣上“挪用资金”的帽子。
这种现象,并不罕见。
比如上海就有小区业主反对小区利用公共场地开展商业活动,在七次起诉六次败诉的情况下,不断发起二审、再审。
比如今年有福建业主,在小区车位不属于全体业主的前提下,针对地下车位要收费,而多次投诉业委会不作为。
更多情况下,还有业主把小区日常维护不到位、绿化几乎无人管理、猫窝狗屋长期占用消防通道等问题...也归咎于业委会。
而且,在业委会里安插“间谍”的情况,并不少见。
君不密失其国,臣不密失其身。
无数的历史案例告诉我们,不注意反谍往往出师未捷身先死。
有监管、有处罚,但是有“为人民服务”吗?
广州想更换物业的小区,绝不止南国花园一个。
但是,有几个小区能成功换物业呢?一只手数得过来。
从广州的情况来看,基层行政单位在小区物业更换过程中,是明显的重监管。
或者说,有监管、有处罚,但是有为人民服务吗?
这不仅仅是广州,而是全国的普遍现象。
大概这也是全国业委会成立率仅约30%的重要原因吧。(数据来源:法治日报)
保利物业列队准备交接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大会的召开、业委会的选举及物业公司的选聘均需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完成。
然而在具体实践中,这种指导往往流于形式。
增城合景誉山国际不也是吗?业主因物业公司长期不作为发起更换倡议,但筹备组在街道办"程序合规"的模糊要求下,耗费一两年时间仍无法完成业主身份核验和表决流程……
而且,誉山国际的主管部门已经法院判决败诉!
你看,这是不是“只挑刺不指路”?
要明白,物业管理工作实相当复杂,涉及物权法、合同法、工程验收等专业知识,普通业主普遍缺乏相关经验。
北京市物权法学研究会调查显示,76%的业委会在应对物业交接时遭遇工程档案缺失、财务账目混乱等技术性障碍。
尽管《条例》赋予街道办"指导筹备组"的法定职责,但实际工作中,很多行政人员眼里的“指导”就是"签字盖章",根本没有对业委会成员的培训机制。
只管程序正义,而没有事实正义。
机械执行规定忽视居民诉求,是不是官僚主义呢?我党的群众路线,难道都抛之脑后了吗?
“王佳佳事件”的背景,不就是工作人员眼里只有机械的规则而无实质正义吗?
所以,习总书记提出了"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
实现这个目标,需要有关部门将程序合规与实质正义统一起来,将"冷冰冰的指责处罚"转化为"有温度的指引"。
物业不作为攫取公共收益,谁来监管?谁来处罚?
所有地产项目的物业,最初都是由开发商自己成立的物业公司管理的。
为了房子好卖,最初的物业都比较高标准,请的保安,保洁,绿化,物业人员都是帅哥美女,管理也比较严谨。
而房子卖完后,高额投入显然不符合经济效益,再加上利润要最大化,降低管理成本、攫取公共收益基本是必然。
于是帅哥美女都变成大爷大妈,进门必问发展到自由出入,日常维护也从立刻响应变成了一问三不知,只有你求着物业才会有人处理。
小甜甜变身牛夫人,损害的当然是全体业主的利益,社区得不到有效维护,加速贬值。
于是,社区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就有了存在的必要,有效监督物业。
成立业委会是近十来年的新兴趋势,甚至法律法规还没得到完善。
最简单的例子,以前的相关法规,名字是《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于2014年5月实施。
划重点:暂行。
直到2020年11月才被省人大正式通过,去掉“暂行”二字。
从名字就能看出,有关部门也是摸着石头过河。
也能理解,为何很多时候有关部门偏向物业公司。毕竟,管理一个物业公司始终比管理业委会轻松。
不过,小编只想提出一个问题:
物业管理公司的不作为,或攫取本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收益,需不需要处罚?谁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