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李父与李母育有二子,分别为李志强与李瑞峰,二老现已离世。李志强与王婉君于1997 年 12 月 9 日登记结婚,婚后一直居住在北京市怀柔区 H 室房屋(以下简称 “案涉房屋”)。

李瑞峰称案涉房屋为其购置,因李志强结婚无房,便同意其在此居住。现李瑞峰因自身需要,要求李志强、王婉君腾退房屋,却遭拒绝。2021 年 11 月,李瑞峰就此向法院起诉,法院以房屋权属存在争议为由,驳回其腾房诉求。2022 年 8 月,李瑞峰再次起诉,坚持要求判决案涉房屋归其居住使用,并由李志强、王婉君承担诉讼费。

李志强与王婉君坚决不同意李瑞峰的诉求,辩称案涉房屋是父母出资为他们购置的婚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瑞峰刚毕业参加工作,收入微薄,无力购房。而且,李瑞峰现居住的房屋是2002 年以成本价购买,享受了优惠购房政策,按照相关规定,若其名下已有案涉房屋,便无法享受该政策。此外,李志强与李瑞峰之间并未约定李瑞峰对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权。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聚焦于案涉房屋的权利归属。李瑞峰主张房屋归其所有,依据是自己出资购买;李志强、王婉君则坚称房屋是父母出资为他们购置的结婚用房。双方各执一词,均围绕房屋出资主体及归属权展开激烈争辩。

三、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最终驳回李瑞峰的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证据层面

李瑞峰证据分析:李瑞峰提交北京市某单位出具的发票,意图证明其为案涉房屋的出资人和权利人。然而,该发票存在诸多疑点,其印制时间为1998 年,开票日期却为 1997 年,书写格式也不符合规定。李志强、王婉君对发票真实性与证明目的均不认可,且李瑞峰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其收入与出资情况,仅凭此发票难以证明其对房屋的所有权。

李志强、王婉君证据分析:李志强、王婉君提交了一系列证据。水费、电费等费用发票及收据,虽能表明他们长期居住并支付相关费用,但无法直接证明房屋权属;结婚证复印件可证明二人结婚时间,结合生活习俗,能侧面印证房屋作为婚房的可能性;李瑞峰现住房档案材料,显示其享受房改房优惠购房政策,依据单位分房规定,若名下已有其他房屋,便无法享受该政策,这对李瑞峰主张房屋所有权形成有力反驳;李志强工资条中显示的取暖费报销,在一定程度上暗示单位认可房屋与李志强的关联。此外,证人赵阳、方悦出庭作证,法院还依王婉君申请调取了李母和李父名下银行账户明细,虽为2000 年以后的记录,但能反映出老人当时有一定经济实力,间接支持了父母出资购房的说法。

(二)法律层面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案中,案涉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因此不能仅凭登记来确定权属。而李瑞峰主张的发票并非物权登记凭证,在缺乏其他关键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无法依据现有证据认定其为房屋权利人。

五、胜诉办案心得

全面收集证据:在案件中,李志强、王婉君一方从多个角度收集证据。不仅提供了日常生活中与房屋相关的费用支付凭证,还深入挖掘与案件背景相关的证据,如李瑞峰现住房享受优惠政策的档案材料,以及通过证人证言和调取父母银行账户明细来侧面印证父母出资购房的事实。这种全面收集证据的方式,构建了一个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有力地支持了自己的主张。

精准把握法律要点:针对李瑞峰以发票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情况,李志强、王婉君一方准确指出发票并非物权登记凭证这一关键法律要点,有效削弱了对方证据的证明力。同时,依据北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管理规定以及单位相关政策,对李瑞峰享受优惠购房政策与房屋权属之间的关系进行剖析,从法律政策层面强化了自身主张的合理性。

合理利用诉讼程序:在诉讼过程中,王婉君合理运用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权利,获取了父母银行账户明细,为证明父母有出资能力提供了重要证据。此外,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进一步丰富了证据形式,增强了证据的可信度。通过合理利用诉讼程序,充分展示了己方证据,提升了胜诉的概率。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