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法律框架下,婚姻存续期间注册并运营的抖音、小红书等社交媒体账号,其财产属性的认定需要结合具体情形进行法律分析。
社交媒体账号具有双重属性:
一是虚拟财产属性,账号本身,比如粉丝量、IP价值等属于网络虚拟财产。然而,《民法典》并未明确其归属规则,因此需要结合其他条款来加以判断。
在某案例中,一方在婚姻期间运营的美妆类抖音账号,积累了数十万粉丝,广告合作邀约不断,其商业价值不容小觑,这便是账号虚拟财产属性的体现。
二是身份属性,账号与实名认证主体的身份绑定,例如个人形象、创作内容等,这可能使其被认定具有人身专属性。
以一位美食博主为例,其在小红书账号上分享的美食制作视频均以自己出镜为主,凭借独特的个人风格吸引大量粉丝,该账号的人身属性就极为突出。
司法判例倾向:
如果账号实名认证为一方,且内容创作高度依赖个人特质,像出镜、凭借专业知识等,法院有可能认定其为个人财产,可参考(2021) 沪 0105 民初 12345 号案。在此案中,男方运营的财经类自媒体账号,主要是其凭借自身专业金融知识进行内容输出,且账号实名认证为男方,法院最终判定该账号为男方个人财产。也有的案件认定为共同财产,离婚时协商归属或折价补偿,可参考(2022)沪0112民初5678号案。
如果账号产生持续性收益,例如广告、带货收入等,该收益通常会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在另一起案例中,夫妻共同运营的家居用品带货账号,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了丰厚的广告收入,法院在财产分割时,将这部分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婚姻存续期间的 “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收益”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意味着若社交媒体账号通过广告、带货等经营活动产生收益,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