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人物关系:林建国与周慧兰曾是夫妻,育有一子林宇峰,周慧兰于2003 年去世。2012 年,林建国与苏婉珍再婚,婚后无子女。2022 年,林建国去世。

房屋背景:北京市一号房屋登记在林建国名下,登记日期为2011 年 10 月 11 日,原是林建国单位分配的房改房,目前由苏婉珍居住。

遗嘱情况:2012 年 11 月 22 日,林建国自书《协议》,明确房产权归儿子林宇峰所有,若男方先去世,女方可继续居住到百年,且林宇峰要对苏婉珍多加照顾。该协议一式两份,下方有林建国签名、按捺手印和苏婉珍签名。

前期诉讼:林宇峰以遗嘱继承纠纷为由起诉苏婉珍,请求确认一号房屋归自己所有。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房屋归林宇峰,苏婉珍需配合过户。苏婉珍不服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生效判决认定该《协议》为林建国的自书遗嘱,具有法律效力,一号房屋按遗嘱由林宇峰继承,同时表明苏婉珍对房屋的居住使用问题可另案解决。

本次诉讼:苏婉珍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自己对北京市一号房屋享有居住权,依据是自己作为林建国妻子享有法定继承权,且《协议》明确了其居住权,同时引用《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相关规定。林宇峰则不同意苏婉珍的诉求,认为房屋所有权属于自己,苏婉珍之前否认协议签字真实性,如今要求履行协议不合理;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该居住权未登记所以不产生效力;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是遗嘱行为,而涉及苏婉珍居住权的条款不属于遗嘱且未满足登记生效要件;苏婉珍已获得较多遗产,违背林建国生前意愿。林宇峰还提出反诉,请求判决确认自己对一号房屋享有居住权,认为苏婉珍否认协议真实性却又要求按协议办理居住权登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其合法利益。苏婉珍针对反诉请求驳回,称一审法院已确定遗嘱协议真实、合法、有效,二审法院认可其居住权,根据《民法典》规定,遗嘱设立的居住权即便未登记,只要内容合法,意思表示就有效。

二、争议焦点

苏婉珍是否享有居住权:苏婉珍主张依据遗嘱和法律规定享有居住权;林宇峰认为苏婉珍否认协议签字真实性,且居住权未登记,不享有居住权。

林宇峰反诉请求是否成立:林宇峰要求确认自己对房屋享有居住权,苏婉珍认为其反诉无法律依据,自己才应享有房屋终身居住权。

三、裁判结果

确认苏婉珍对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拥有居住权。

四、案件分析

遗嘱效力认定:生效判决已将《协议》认定为林建国的自书遗嘱,具有法律效力,这是确定房屋归属和居住权的重要依据。根据遗嘱,一号房屋已另案判决由林宇峰继承所有。

居住权设立依据:遗嘱中明确表示苏婉珍可以就一号房屋居住到百年,意思表示真实、明确。虽然居住权未登记,但考虑到北京房屋居住权登记存在客观原因,在遗嘱有效的前提下,苏婉珍的居住权不因未经登记而丧失。

对双方观点的评判:对于林宇峰提出苏婉珍曾否认协议签字真实性的问题,苏婉珍在另案中也表示签过文件,且生效判决已确定协议真实性,所以苏婉珍不因此丧失居住权。林宇峰的其他抗辩意见,如居住权未登记不生效、苏婉珍违背林建国生前意愿等,法院综合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均不予采纳。对于林宇峰的反诉,其主张缺乏法律依据,苏婉珍基于遗嘱享有的居住权应得到支持,故驳回其反诉请求。

五、胜诉办案心得

善用生效判决:生效判决对案件关键事实和法律关系的认定具有重要作用。本案中,之前关于遗嘱效力和房屋归属的生效判决,为苏婉珍主张居住权提供了有力支撑,在诉讼中要充分利用生效判决的既判力。

精准把握法律条文:深入理解《民法典》中关于遗嘱设立居住权、继承、诚实信用原则等相关法律条文。准确运用法律依据,清晰阐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如本案中依据法律规定说明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效力及登记的关系。

注重证据收集与质证:在诉讼过程中,对于证据的收集和质证至关重要。苏婉珍虽在另案中对协议签字有不同说法,但综合其他证据和陈述,不影响生效判决对协议真实性的认定。同时,要善于分析对方证据的漏洞和不合理之处,如林宇峰关于居住权未登记不生效的主张,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反驳。

关注司法实践和客观情况:了解司法实践中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方式,以及当地的实际情况,如北京房屋居住权登记存在客观原因,这在案件分析和主张中是重要的考量因素,有助于增强诉求的合理性和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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