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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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的法定事由中,有一项为“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有该种情形的,当事人可申请再审。
那么,如果适用法律错误但最终的裁判结果正确的,能申请再审吗?
最高院在《亚厦公司、绿合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案》中明确:
适用法律虽有错误,但最终的裁判结果正确的情况,不属于再审法定事由中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以此为由申请再审的,法院不予采纳。
最高院认为,
关于原判决适用《民法典》施行后的司法解释应否再审的问题。案涉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以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裁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之规定,适用法律必须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才能构成“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再审事由。
另,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应当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
因原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故,亚厦公司以原判决法律适用错误为由主张本案应予再审,本院不予采纳。
周军律师提醒,如果裁判结果正确,当事人仅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再审,将被驳回。因此,要想再审成功,应避免类似情形,另辟蹊径,才能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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