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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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经常会碰到因为与案件基本事实相关的证据,应予采信而未采信而败诉的情形。

那么,可以以未采信与基本事实相关的证据为由,申请再审吗?属于哪种再审情形?

最高院在《张某武与陈某雄等合作协议纠纷案》中明确:

认定基本事实依据的证据应予采纳而未采纳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法院对当事人再审申请予以支持。

最高院认为,

张某武与陈某雄的谈话系在宾馆大厅的公共场所进行,录音系在该公共场所录制,除张某武的女儿外也未有其他人在场,并未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该录音内容系张某武与陈某雄就《合作协议》产生争议后双方协商的谈话过程,能够客观反映双方合作的相关事宜,与本案的基本事实密切相关。故对该录音证据应予采纳,并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证据未予认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周军律师提醒,如果碰到法院对认定基本事实依据的证据应予采信而未予采信的,当事儿可以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再审,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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