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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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上篇文章写到,举证责任分配不当,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那么,以举证责任分配不当申请再审,属法律适用错误吗?
最高院在《郑祥与洪叶珊等不当得利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举证责任分配不当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当事人可以据此申请再审。
最高院认为,
本案系经一审法院释明由民间借贷之诉变更而来不当得利之诉。
根据法律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一方获利,他方受损,一方受利与他方受损具有因果关系,获利无合法根据。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依照上述法律规定,郑祥应就洪叶珊取得其诉争8685503元款项构成不当得利的诉请请求提供证据。
结合本案案情,认定洪叶珊是否不当得利,关键是认定其取得诉争款项是否具有合法依据。从举证责任角度分析,对得利没有合法依据的举证,系对消极事实的证明;权利主张人对于消极事实通常无法直接予以证明,而需要从相关事实中予以推导判断。这其中,得利被主张人对消极事实的抗辩,则会成为认定消极事实主张是否成立的直接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精神,对于洪叶珊取得诉争款项是否具有合法依据,不仅郑祥需就其主张提供证据,洪叶珊亦需就其抗辩主张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在审核认定双方提交证据的证明力基础上作出认定。
具体到本案,在郑祥提交了案涉8685503元真实的银行转账凭证并主张洪叶珊不当得利后,洪叶珊应当就不欠款项或双方存在合作关系等抗辩事由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二审法院简单以不当得利主张人应当对给付欠缺原因的具体情形负举证责任为由,将举证责任完全分配给郑祥,并以郑祥没有提供其个人向洪叶珊支付款项缺失给付原因,双方公司之间存在着合作经营煤炭关系、个人资金往来与公司之间资金往来存在联系和混同为由,驳回了郑祥的诉讼请求,属举证责任分配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周军律师提醒,按上述最高院案例意见,如果有举证责任分配不当问题,当事人就可以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再审,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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