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面锦旗,表达一份感谢,诉说法援真情;几页信笺,道尽一份责任,彰显法律正义。2024年,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陆续收到外来务工人员送来的锦旗14面,表扬信感谢信9封。鲜红的锦旗承载着困难群众对中心和援助律师深深的谢意,蕴含着法律援助工作者兢兢业业、全心全意为困难群众服务的奉献精神。下面我们将分期给大家讲述这些农民工维权的故事。


01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石某入职了A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石某每月基本工资4000 元,绩效工资3000元;每个月的15号发放上个月的工资。

2024年8月,A公司没有发放7月份工资,且部门负责人通知石某9月起回家待岗,何时复职等候通知。9月15日,A公司仍然没有发放8月份的工资。石某于9月18日向A公司寄送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并于当日自行向劳动仲裁院提交了仲裁申请。10月,石某收到仲裁委员会发出的受理通知、举证通知、告知书等一系列法律文书。面对纷繁复杂的专业法律文书石某一筹莫展,来到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中心审核石某材料后认为,其申请法律援助事项为劳动争议,符合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同时石某除工资外无其他收入,在本市无房无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故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达隆律师事务所钟茵律师承办。

律师接受指派

钟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二天便与石某见面、办理委托手续及进一步沟通案情。首次接待中,钟律师发现了如下问题:1.石某自行递交的仲裁申请书没有留底稿,回忆不清申请书具体内容;2.石某提交仲裁申请时没有同时提交任何证据,而本案举证期已过;3.等待仲裁通知期间,A公司向石某发放了7800元工资,但未说明此笔工资的具体构成。钟律师当即和石某一起收集、整理案件全部证据,并与仲裁院积极沟通,要求调阅仲裁申请书并马上递交证据,强调所递交的证据与案情息息相关。仲裁院同意了钟律师的意见,接收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庭前

钟律师再次与石某沟通,详细分析案情及存在的诉讼风险。一是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构成是基本工资4000元/月,绩效工资3000元/月,而实际上用人单位在扣除社保等各项费用后每月向其固定发放4976.45元,所谓绩效工资是由B公司及C公司以代发服务费的名义发放的。因此,要认定石某月固定工资为7000元有一定风险。二是开庭前用人单位已向石某发放工资7800元,如果以基本工资4000元/月标准,工资已经基本发放完毕。三是A公司自2024年起经营状况每况愈下,即便赢得官司也有执行困难的风险。综上所述,钟律师提出调解优先的办案思路得到了石某的赞同。

庭审中

用人单位矢口否认绩效工资的约定和发放,一再坚持石某工资4000元/月已经发放完毕,并以石某9月份待岗为由对未休年休假进行抗辩。考虑到A公司目前经营状况艰难,钟律师提出调解方案。最终,在仲裁员、钟律师的反复释法劝说下,A公司当庭签署调解协议,一次性支付石某12000元,再无其他争议。果然,2024年12月底A公司将补偿金12000元和离职证明交付给石某。至此,本案圆满解决,做到了案结事了,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02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需要关注的几个点是:

一是本案中当事人是先行立案后再由律师接手办理,而当事人立案后对填写的法律文书记忆不清,给律师后续推进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甚至可能面临需要变更诉请、申请撤诉再行立案的局面,白白浪费精力和时间。建议在面临仲裁或诉讼的可能时,还是要先咨询专业律师,慎重撰写仲裁申请书或诉状,立案时留有底稿,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才能更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能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是本案中用人单位经营状况持续恶化,在这种形势下,当事人通过调解尽快结案、尽快拿到补偿金,远比付出诸多时间和精力成本,坚持走完仲裁或诉讼程序,最终虽然拿到一份了裁判文书,用人单位却已无力履行的情况更有现实价值。

供稿:法援中心 奚俭锋

编辑:张跃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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