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马上来临,各种红包满屏飞舞,给新春增加了喜庆的氛围,不过可不是所有红包都能收。
某公司一名任职超20年的老员工,因收取供应商1000元“微信红包”,被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开除。他辩称是对方归还之前自己垫付的钱,供应商则称系春节礼金。
该员工不服公司处罚决定,申请仲裁。仲裁委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并应向该员工支付赔偿金32万余元。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
然而,法院判决却扭转出现反转。一审和二审法院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
这一跌宕起伏的过程,犹如一场职场版的“罗生门”,让公众的目光聚焦于红包背后的纪律与法律博弈。为何法院判决出现反转?老员工收1000元“春节红包”被辞退,到底冤不冤?
1994年5月23日起,老杨任职于江苏无锡某电器公司,其工作岗位为基础管理员,负责施工现场管理。
2017年7月1日,公司调查发现老杨于2017年3月17日收取供应商——某建筑公司项目经理林某微信转账1000元。调查时,林某所写情况说明称该款系春节礼金。
2017年7月31日,公司通知工会,以老杨收取供应商礼金、严重违纪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老杨不服公司的处罚决定,向无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以公司认定上述转账系春节礼金缺乏事实依据为由,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当向老杨支付赔偿金326826.32元。
公司不服,诉至法院。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司《员工行为规范》明确规定不得收取供应商礼金,并对与供应商的经济往来与日常交往作出了严格的规定。根据现有证据,老杨确实收取了供应商1000元,同时隔离调查的林某称该笔钱系礼金,老杨负有推翻该款项系非礼金的举证责任。其于调查时先称1000元系林某归还自己之前垫付的垃圾清运费,后又于诉讼中称系自己为林某妻子垫付的工地违规罚款,但其提供的书面证据无法证明。法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定。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解除与老杨的劳动合同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326826.32元。
老杨不服,提出上诉。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款是林某转给老杨的,林某并未陈述是替妻子归还老杨的垫付款,相反认可是“红包”“慰问费”,结合调查,有理由相信1000元款项是林某支付老杨的好处费。因此,法院对于老杨否认收取好处费的辩解不予采信。最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 1
反转!仲裁委与法院判定为何不同?
从法律层面分析,仲裁委与法院的不同判定,并非简单的对错之分,而是反映了法律适用的严谨性与复杂性。
仲裁委以公司认定红包为春节礼金缺乏事实依据,判定公司解除合同违法。
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能综合考量了更多证据与细节,包括公司规章制度的合理性、老杨行为的主观故意性等因素,最终作出公司解除合同合法的判定。
02
收微信红包被辞,冤不冤?
老员工因一次“微信红包”被开除,心有不甘。然而,从公司角度看,维护商业运营的廉洁性与公正性是其重要职责。在商业活动中,供应商与员工之间的不当经济往来,哪怕数额不大,也可能滋生腐败的土壤,有损公司的形象和长远利益。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是保障自身健康发展的基石,对于此类明令禁止的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是对全体员工和公司整体利益的负责。老杨作为资深员工,本应以身作则,成为遵守纪律的楷模,却因这1000元不当收入,僭越了公司的纪律底线、规矩红线。即便他辩称是垫付款项,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在法律事实面前,显得苍白无力。
对于老杨来说,或许他真的认为这只是一笔正常的资金往来,未曾料到会引发如此严重的后果。20多年的职业生涯,想必他也曾为公司发展付出诸多努力。但职场不是私人领域,每一个行为都需在规则框架内进行。微信红包,看似不起眼,却可能成为压垮职业信誉的最后一根稻草。在面对利益诱惑时,哪怕是一闪念的侥幸心理,都可能让人陷入万劫不复之地。老杨的遭遇,为广大职场人敲响了警钟:纪律红线,绝不是摆设,一旦触碰,必将付出惨痛代价。
无论是老员工还是新入职者,都应将职场纪律铭记于心,在利益面前保持清醒,在诱惑面前坚守原则。唯有如此,才能在职业生涯中稳健前行,避免因小失大。
03
春节来临 这些红包收不得
春节期间收送礼品礼金是否违规,主要取决于收送双方的身份、目的以及礼品的价值。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国家工作人员收送礼品礼金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这意味着,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春节期间违规收受礼品礼金,且为他人谋取利益,则可能构成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也以受贿论处。因此,春节期间以回扣、手续费等名义收送的礼品礼金,同样可能构成受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收送礼品礼金的规定:
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如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数额较大,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同样不能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否则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行贿罪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因此,如果春节期间向国家工作人员赠送礼品礼金,且目的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则可能构成行贿罪。
行贿罪的认定还涉及行贿的数额和情节。根据法律规定,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或者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但具有特定情节的,都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无论何时,劳动者都应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不能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千万别因小失大。
虽然发红包、抢红包
给节日增添了喜庆热闹的氛围
但也可能涉及利益、法律等问题
提醒大家切莫大意
编 辑 | 马瑞
综合 | 央视网 人民网 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