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临近,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市民人身财产安全,严格贯彻落实烟花爆竹“五禁”规定,近日,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持续加大巡查防控工作,严厉打击销售、储存、运输、买卖、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查处5起非法储存、运输、燃放、买卖危险物质案。
案例一
2024年12月31日23时许,西街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在市区西赵路一小区当场查获田某某车辆后备箱内藏匿的各类烟花2箱18件、鞭炮100响180鞭。经查证,田某某因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被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案例二
2025年1月1日凌晨零时10分许,西街派出所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有人在市区滨河东路辅路燃放烟花爆竹,其行为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涉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涉案人员郝某某被公安机关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5年1月17日10时许,乡贤街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某婚庆店内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现场查获收缴各类烟花70余件、爆竹3箱。店主贺某某因买卖、储存危险物质被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案例四
2025年1月24日21时,水塔街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巡查工作中,于市区鼓楼西大街一文具店内,现场查获烟花小金鱼4盒、五彩花8捆、炸花火箭7组、满地珍珠62个。涉案人员翟某某的行为涉嫌非法储存、买卖危险物质,被依法行政拘留处罚。
案例五
2025年1月24日晚,防暴巡警大队在尧都区尧庙镇巡逻时发现,常某某和王某二人在其租住房屋外的空地燃放烟花、二踢脚等烟花爆竹。遂将其查获移交尧庙派出所。目前,此二人涉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已依法作出燃放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方提示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规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除山西省外途径合法车辆外)和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请广大居民严格遵守。
非法燃放、生产、销售、存储和运输烟花爆竹属于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的存放极易成为火灾的导火索,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烟花爆竹中产生的有害气体和粉尘,会严重污染空气质量,影响群众身体健康。
广大市民如果发现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和买卖、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及线索,请及时拨打110进行举报。
少一点污染 多一点清新
少一份危险 多一份安全
禁燃限放烟花爆竹人人有责
让我们对烟花爆竹违规行为说“不”
共同营造安全、祥和的节日氛围
来源:临汾直属公安
请欣赏短视频
投稿邮箱34813235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