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宿迁市2025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召开。会上,宿迁中院审委会专委董振班发布了2024年度全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和典型案例。


2024年,宿迁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创新驱动发展作用,全面助力宿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一起案例入选全国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一名法官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等联合表彰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成绩突出个人。

聚焦主责主业 着力提升审判质效

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665件,审结1263件。深化严格保护。在41件刑事案件中共计处罚被告人85人,其中判处实刑46人,对22名被告人依法适用禁止令。在3件民事案件中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推进快速保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结简案722件,平均审理时间26天,权利人维权周期显著缩短。探索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审结9件知识产权刑附民案件,其中包括两件非法翻新华为二手光猫冒充正品重新出售案,有力打击非法翻新电子产品活动,最大限度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引导诚信诉讼。开展非正常批量诉讼专项治理,加强对原告权利基础的审查,将涉嫌虚假诉讼的7件案件及相关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努力营造良好创新法治环境。

加强协同联动 凝聚创新保护合力

深化司法行政协调配合。共同完善纠纷多元调处化解机制。宿城法院在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设立知识产权巡回审判点,联合市监局建立知识产权诉调对接工作站,2024年对12件行政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沭阳法院持续完善“司法+行政”版权保护机制,在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年审期间,与县版权局协同开展图书盗版侵权涉诉提醒活动并组织纠纷调解,有效调处大量纠纷。合力促进协同保护。市中院与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出台协同保护实施意见,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保护状况和典型案例。联合市文广旅局开展KTV场所专题普法宣传活动,促进版权纠纷源头治理。健全跨区域协作机制。推动徐州知识产权法庭在宿城法院设立知识产权巡回审判点,协助徐州知识产权法庭对我市植物新品种保护问题、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状况进行调研,为宿迁地区创新主体提供更为便捷的司法服务。

融入社会治理 深耕司法延伸服务

强化司法服务。立足发展需求,持续擦亮“法护酒都”品牌,助力宿迁“中国酒都”建设。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某知名酒厂包材管理漏洞,及时发送司法建议并持续跟踪回访。积极推动市酒业协会出台《宿迁市酒类商业标识预审工作规程(试行)》,对经营者拟使用的商业标识进行侵权风险等级评估,促进中小酒企合法经营。结合“涉企执行学校”“宿法直播间”等,为双沟、洋河数十家小规模酒企“同堂授课”,邀请酒企代表旁听酒类知产侵权案件庭审直播,充分放大以案释法效果。扎实开展“知产法官进企业”活动,走访本地高新技术企业,主动问需于企,助力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在洋北街道设立“国家地理标志司法保护联系点”,助力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丰富普法宣传。通过开展庭审观摩、巡回审判、专题宣讲、网络专栏宣传等多种方式,增强普法宣传成效,营造知识产权保护氛围,提升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得益于多元解纷、纠纷源头治理等各项工作的大力推进,2024年全市两级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案件1494件,同比减少27.48%,是自2020年以来的首次下降。其中,受理盗版书和酒类案件数量均同比下降近50%。

2025年,全市法院将准确把握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激励和保护创新、维护公平竞争的职能作用,为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持续保驾护航。

宿迁法院2024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十大典型案例

目录

案例一:非法翻新华为二手“光猫”冒充正品重新出售案

案例二:链条式制售中小学教材、教辅盗版书案

案例三:恶意传播热门网络小说适用惩罚性赔偿案

案例四:某网店销售包子模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案

案例五:某酒业公司侵犯知名白酒商标案

案例六:“真假混卖”侵害商标权案

案例七:“克隆”网店装潢设计构成不正当竞争案

案例八:“盗用”他人产品宣传视频进行使用构成虚假宣传案

案例九:任意解除剧本委托创作合同承担赔偿责任案

案例十:股东恶意注销公司逃避著作权侵权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案

案例一:非法翻新华为二手“光猫”冒充正品重新出售案

【基本案情】

“HUAWEI”“”“”均是华为公司的注册商标。2019年4月,张某、李某照共同出资成立某电子维修部,在未取得华为公司授权的情况下,长期规模化收购二手华为品牌光猫进行拆解、清洗、保留主板,使用从曾某辉处购买的私自制造的标有案涉注册商标的光猫外壳重新组装,并更改用于识别产品身份信息的“三码”。其中,对销往境外的光猫,使用从吴某处购买的固件刷机将系统更改为英文系统,改变产品型号,使安装登录WEB界面显示华为公司注册商标“”。张某等人通过上述方式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光猫9万余台并对外出售,非法经营数额达890万余元。邓某飞等人明知张某生产假冒的华为品牌光猫,仍多次从其处采购并对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为47万元至162万元不等。上述产品被售至我国甘肃以及拉丁美洲、东南亚等国内外30余个国家和地区,造成华为公司正品光猫销量减少。

裁判结果

宿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等人对旧光猫进行了实质性改造,翻新后作为全新产品进行出售,且翻新光猫在外包装或登录界面均含有华为公司注册商标,未在外包装的显著位置标识为翻新或再利用产品,足以让消费者误认为是华为公司生产的全新正版光猫。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张某、李某照、吴某等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四年二个月不等,部分适用缓刑,均并处罚金;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邓某飞等7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四个月不等,部分适用缓刑,均并处罚金;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曾某辉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同时以惩罚性赔偿判决张某等人赔偿华为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至440万余元不等。被告人张某等人不服提起上诉,宿迁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等人以制造并销售假冒华为注册商标的翻新光猫为主营业务,严重侵害华为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法院将非法翻新电子产品行为依法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的制度优势,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和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有力打击了非法翻新电子产品活动,最大限度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本案判决是司法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典型示范。

案例2:链条式制售中小学教材、教辅盗版书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至2021年6月,于某伟、王某松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提供图书样本给岳某娟、李某涛印制盗版中小学教材、教辅,共计采购140万余册盗版图书,先后通过电商平台多家网络店铺进行销售,共计销售9.75万余册,销售金额78万余元;购进的盗版图书中的85万余册,因质量、改版等原因导致无法销售被销毁,价值680万元;被公安机关查扣盗版图书52万余册,价值416万余元。于某伟、王某松涉案侵权复制品数量共计146万余册,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174万余元,二人各获利12.7万元。

【裁判结果】

沭阳法院审理认为,于某伟、王某松向固定的交易对象提供样本书,形成稳定的按需供应盗版图书交易模式,二人对案涉盗版图书的印制系明知且积极追求盗版图书印制的结果,其与同案关系人岳某娟、李某涛就案涉盗版图书的复制发行存在通谋,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故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于某伟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四十万元;王某松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四十万元。于某伟、王某松不服提起上诉,宿迁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中央宣传部版权管理局等六部门联合挂牌督办案件。涉案盗版图书为中小学教材、教辅,侵权数量大,社会影响恶劣。对二被告人应以何种罪名定罪处罚是本案争议焦点。法院准确区分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经审理对二被告人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该案的依法查办,对严厉打击中小学教材教辅用书侵权盗版、维护出版物市场版权秩序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案例3:恶意传播热门网络小说适用惩罚性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起,笔名为“某东”的作者创作的长篇玄幻小说开始在某知名小说网站连载,获得广大小说爱好者的追捧。陈某某系“某东”粉丝,于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期间多次在其组建的十余个QQ群和微信群中传播上述小说相关章节内容,在收到网站客服侵权告知邮件和接到知识产权调解委员会警告电话后,仍然继续传播。上海某公司作为上述小说网站的运营商,经“某东”授权独家享有其小说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上海某公司遂将陈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其停止侵权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宿城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某未经许可在网络上传播案涉作品,在收到侵权告知邮件和警告电话后,仍然继续传播,属于故意侵权。其侵权行为发生在案涉作品连载中后期,彼时粉丝量大、热度高;陈某某存在转移侵权渠道、逃避网络监管等多种行为,侵权手段多样,其传播内容又被转发到一百多个盗版网站中,侵权规模和后果严重,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故根据查明的相关订阅量等数据确定惩罚性赔偿计算的基数和倍数,判决陈某某赔偿上海某公司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7796.03元。

【典型意义】

知识产权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和严厉打击严重侵权行为具有重要价值,但惩罚性赔偿具体如何适用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本案是对恶意传播网络文学作品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一起典型案例,在确定赔偿数额时采用惩罚性赔偿和法定赔偿同时适用的“双轨制”计算方式,即对赔偿基数能查清的部分适用惩罚性赔偿,赔偿基数无法查清的部分适用法定赔偿,充分彰显了法院的司法智慧。在互联网时代,网络文学迅猛发展,但网络文学作品也面临着被抄袭、纂改、恶意传播等问题。本案判决既有效惩戒了侵权人,又起到了引导社会公众关注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作用。

案例4:某网店销售包子模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案

【基本案情】

潘某是名称为“模具(包子)”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具有较高的美观性和实用性。某经营部在电商平台上开设店铺,销售“厨房小工具家用大包子器”商品,上述商品外观与上述外观设计专利基本一致。潘某认为某经营部的行为侵犯了其专利权,遂诉至法院要求某经营部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宿迁中院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均是做包子的模具。经比对,二者设计区别点仅在于被诉侵权设计底部外延呈现为波浪纹,涉案专利底部为圆形,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被诉侵权产品已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某经营部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店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侵害了潘某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遂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状态、被告侵权规模等因素,酌定某经营部赔偿潘某损失3万元。

【典型意义】

外观设计专利是一种重要的专利类型,它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随着市场竞争加剧,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也日益增多。本案中,某经营部在电商平台上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构成对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销售和许诺销售,法院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保护了专利权人的自主创新成果,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本案也提醒广大网店经营者,在销售产品时要关注知识产权问题,从正规渠道进货,减少经营风险。

案例5:某酒业公司侵犯知名白酒商标案

【基本案情】

双沟酒业是知名白酒酿造企业,拥有“”“”“”“”等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将商标使用以及相关维权权利授予某贸易公司。某贸易公司经调查发现,某酒业公司在其企业网站上宣传展示了“柔和某酒”“绵柔某酒”等多款产品,并在天猫、拼多多等平台上售卖。某贸易公司认为某酒业公司侵害了其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要求某酒业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宿城法院审理认为,某酒业公司将与双沟酒业案涉商标相近似的标识使用在同类白酒产品上,容易引起公众混淆,故认定其宣传展示及生产销售的共十款白酒商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某酒业公司明知有在先判决认定相关商标因容易产生混淆而无效,仍继续使用侵权标识,其侵权主观故意明显。案涉侵权商品在多家网店均有销售,侵权时间长、规模大,故考虑惩罚性因素判决某酒业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2万余元。某酒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宿迁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白酒行业侵害商标权案。“”“”等商标在酒类产品中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作为白酒生产销售企业,将相似标识突出使用在白酒商品上,构成商标侵权。法院根据个案情况考虑惩罚性因素确定赔偿数额,使赔偿责任与侵权性质、情节相适应。本案也提醒广大经营者,要谨慎使用各类商业标识,杜绝攀附和“搭便车”行为。

案例6:“真假混卖”侵害商标权案

【基本案情】

飞科公司是“”商标权利人。刘某在某平台经营网店,销售飞科剃须刀商品。飞科公司调查发现,刘某所售商品为假冒其注册商标的侵权商品,故进行证据保全并诉至法院。诉讼中,根据平台提供的销售数据,查实案涉销售链接近三年销售数量。刘某提出合法来源抗辩,经核算,其所售商品中,有部分剃须刀系从飞科公司或飞科公司认可的经销商处采购。

【裁判结果】

沭阳法院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正品相比,在电池颜色、印制的标识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能够认定系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刘某销售案涉商品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刘某辩称其通过飞科公司授权的官方旗舰店和经销商处采购部分商品,飞科公司予以认可,该部分商品来源合法,应在侵权销量中予以扣减。综合考虑权利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侵权情节等因素,判决刘某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飞科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2000元。

【典型意义】

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方式实施侵权行为的案件中,经常出现“真假混卖”的情况,侵权人往往提出一定的合法来源证据以混淆视听,意图以此逃避侵权责任。本案中,法院准确查清侵权事实,扣除合法产品的销售金额,并充分考虑侵权人主观故意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让侵权人付出应有代价。

案例7:“克隆”网店装潢设计构成不正当竞争案

【基本案情】

原告静某公司开设网店“静某某旗舰店”,销售花卉商品,经多年经营及广告宣传,该店粉丝量近10万,并入选平台推荐店铺,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告启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祁某曾在为“静某某旗舰店”提供设计、运营服务的第三方公司工作,工作中接触“静某某旗舰店”的网页。祁某离职后入股被告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被告公司在同一电商平台开设“筑某旗舰店”销售花卉商品。经比对,“筑某旗舰店”内红梅、腊梅、茉莉花三款商品,在网页配图、文案、排版、配色等方面与“静某某旗舰店”同款商品网页相同或高度相似,且在部分页面的产品参数“品牌”处直接使用“静某某”标识。静某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启某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沭阳法院审理认为,静某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对“静某某旗舰店”进行设计、维护、广告推广,取得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静某公司的网店名称包含“静某某”标识,“静某某”标识和其网页装潢独具特色,网页图片、文案、排版较为美观,具有较高辨识度,对提高其网店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有积极意义,并具有一定程度上的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静某公司对案涉网页装潢及“静某某”标识享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合法权益,启某公司擅自进行商业性使用,明显有违诚信,侵蚀了静某公司的交易机会,损害静某公司的竞争优势,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综合考虑启某公司的主观恶意、销售金额、侵权行为对商品成交的贡献度、就同一行为中的部分事实已经承担了著作权侵权责任的情节等因素,判决启某公司赔偿静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网店装潢混淆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在互联网经济时代,网店经营者为提高竞争力,不仅需要提供优质产品、精心服务,还常在网店形象、商品展示、广告推广等方面付出大量心血和成本。在网店标识及装潢设计具有一定影响后,如任由其他经营者抄袭、照搬,将引起消费者误认和混淆,不仅损害消费者权益,还将导致合法经营者交易机会被侵蚀、竞争优势被损害,从而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本案准确判断案涉网店标识及装潢设计有一定影响,依法认定被告“克隆”网页装潢设计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对促进电商行业经营者合法经营、推动互联网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8:“盗用”他人产品宣传视频进行使用构成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

江苏某公司从事集装箱房屋的生产、销售业务,其将产品拍摄成短视频上传至短视频平台,向社会普及和推广集成房屋,收获众多粉丝关注。江苏某公司发现,某建材公司将其产品视频发布在其抖音账号中作为自己的产品进行宣传,认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要求某建材公司删除视频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宿城法院审理认为,某建材公司利用其他经营者的产品为自己公司作虚假宣传、提供不实商品信息欲意牟利行为,使得其不当获得市场竞争优势和交易机会,损害了江苏某公司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遂判决某建材公司赔偿江苏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

【典型意义】

随着短视频行业蓬勃发展,商家纷纷通过短视频社交媒体为产品做宣传。本案中,被告未经许可将他人产品视频发布在自己的社交平台上对外宣传。虽然他人产品上没有任何商业标识,但实际上仍是不正当利用他人的商业资源和经营利益,该行为客观上容易误导相关公众,进而获得潜在的竞争优势,依法应认定为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裁判通过明确不实宣传的不正当竞争属性,警示市场主体须恪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

案例9:任意解除剧本委托创作合同承担赔偿责任案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某传媒公司委托编剧方创作20集影视剧剧本,双方签订《剧本委托创作合同》,约定验收标准为委托方主观判定,剧本经三次修改仍无法通过验收的,委托方可以终止合同。合同签订后,编剧方依约创作了剧本大纲、人物小传、第1-5集剧本,传媒公司验收通过并支付了相应进度款。后编剧方继续创作了20集分集大纲、第6-10集剧本,但传媒公司一直未验收。2022年6月,编剧方在互联网发现同名影视剧的拍摄组讯通告,但署名的编剧为他人,双方之间发生争议。后传媒公司以第6-10集剧本经多次修改后仍无法通过其验收为由,通知编剧方终止合同。编剧方因此提起诉讼,要求支付20集分集大纲、第6-10集剧本对应的稿酬款。

【裁判结果】

沭阳法院审理认为,剧本委托创作合同的人身依赖性较高,更符合委托合同的特征,同时出于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保护阶段性工作成果价值的考虑,案涉剧本委托创作合同应认定为有偿的委托合同。传媒公司未按约定要求编剧方修改达三次,其解除合同的理由不符合约定,但依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传媒公司仍享有法定的任意解除权,故其解除合同通知到达编剧方时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任意解除有偿委托合同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综合考虑合同约定、履行情况、解除的原因、利益平衡等因素,判决传媒公司赔偿编剧方损失18万元。

【典型意义】

影视投资是一种高投资、高风险的市场行为,投资成功将取得较高的收益,而一旦投资失败,也意味着投资方需承担较高的风险。为了实现自己的投资目的,剧本委托创作合同中一般都会约定投资方对剧本有最终定稿权。而作为剧本创作方的编剧,相对于投资方而言,在剧本委托创作合同中常处于弱势一方。影视剧投资的繁荣和影视文化的繁荣,既离不开投资人的投资,也离不开创作、演艺人员的创作热情。本案判决准确认定剧本委托创作合同的性质为有偿委托合同,厘清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助于保护创作方的创作成果,对鼓励创新、激发作者创作热情、繁荣影视剧投资市场和影视文化行业,均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10:股东恶意注销公司逃避著作权侵权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案

【基本案情】

某文化公司享有《黄金时代》等作品的发行权,发现某电子商务公司经营的网店销售盗版图书后提起诉讼。在案件调解期间,某电子商务公司股东汤某甲、汤某乙在接到调解通知后,将公司解散并办理注销登记,在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的清算报告中谎称“债权债务为零,全部清偿完毕”。某文化公司随后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汤某甲、汤某乙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沭阳法院审理认为,某电子商务公司销售盗版图书,侵害了某文化公司的作品发行权,应承担侵权责任。某电子商务公司的股东汤某甲、汤某乙明知侵权却恶意注销公司,提交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导致某文化公司的债权无法在清算程序中获得清偿,应对某文化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汤某甲、汤某乙赔偿某文化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9000元。

【典型意义】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侵权人通过注销公司或个体工商户的方式意图逃避侵权责任的现象时有发生,既增加权利人的维权成本,也在一定程度上浪费司法资源。公司解散应遵循合法、诚信原则,注销公司不应成为逃避公司债务、侵害他人权益的手段。本案裁判树立了鲜明导向,既确保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又对企图通过注销公司逃避侵权责任的行为起到警示作用。

文:民三庭 图:速新闻

校编:耿亚中

审核:徐宁、李瑞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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