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网络直播侵害著作权现象呈多发态势,且涉网络直播著作权案件所涉作品类型众多,直播+模式与电商、教育等领域的深度融合,进一步扩大了侵权场景。4月22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举行新闻通报会,通报了涉网络直播著作权案件审理情况。

音乐作品被侵权占比高

网络直播行业的迅速发展带来著作权侵权风险,音乐、游戏直播、影视内容侵权频发,原创作者与网络主播、直播平台间的矛盾凸显,制约了网络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

从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来看,涉网络直播著作权案件所涉作品涵盖音乐作品、视听作品(影视剧、体育赛事)、文字作品等常见类型。其中,音乐作品被侵权的案件占比较高,直播间演唱他人歌曲、播放他人歌曲作为背景音乐是主要侵权方式。

如原告甲集体管理协会系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涉案歌曲录音制作者授权后,依法有权就涉案录音制品获取报酬并就侵权行为进行维权。被告乙公司系某知名电商直播账号的运营主体,其在直播卖货时将涉案歌曲作为背景音乐播放,但并未向原告支付使用费用。原告主张被告应当就前述行为向其支付报酬,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由于双方当事人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审判员张倩对此表示,《著作权法》规定了传播录音制品获酬权,是对录音制品保护水平的重要提升。数字经济时代,网络直播是前述条款规范的重要行为类型。

复合侵权严重

“当前网络直播呈现出直播+的发展模式,直播应用场景日趋丰富。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涉网络直播著作权案件主要包括娱乐直播、电商直播、知识付费直播(直播读书、直播授课)等场景,不同场景中的侵权模式不尽相同。”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赵长新介绍说,除了常见的音乐作品侵权外,还出现“陪你看(影视剧、体育赛事等)”“为你读(小说)”“教你做(短视频)”等新型侵权模式,而且多为直播+回放并存模式。权利人往往针对直播及回放行为同时主张权利,导致复合型侵权案件占比较高。

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显示,被告乙公司在其经营的YY网站上设置“陪你看”专区,为主播提供影视作品,由主播陪同网络用户一起观看涉案电视剧,并提供回放服务。对此,享有某网络热门电视剧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的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造成巨大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乙公司将“陪你看”专区作为一种网站经营模式,允许用户分享直播间后保存直播回放视频等,且已注意到该种经营模式下产生的版权侵权风险,理应承担与该种经营模式所获收益相匹配的义务及责任,其行为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乙公司赔偿原告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万元。一审判决已生效。

平台成为主要被诉主体

自2018年9月9日成立以来至2025年3月3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涉网著作权纠纷案件143285件,其中,涉网络直播著作权纠纷案件1195件,占比约0.8%。

从被诉主体看,此类纠纷大致分为3类:一是直接起诉侵权网络直播账号的运营方,即网络主播个人;二是同时起诉提供网络直播服务的平台及网络主播,即权利人就同一直播平台内的多个侵权主播分别提起侵权之诉,且在每一个案件中均要求直播平台承担连带责任;三是仅起诉提供网络直播服务的平台,此类案件中权利人往往将直播平台内存在的多个侵权行为合并起诉,统一要求直播平台承担责任,案件量最多,为781件,占比约65.36%。

赵长新分析认为,网络主播从业人数众多,且主播可以自行选择直播时间,导致直播侵权行为及实施主体的发现及取证难度较大。这一方面导致直播侵权案件数量总体较少,且权利人往往将直播行为与较易取证的回放行为一并起诉,以增加胜诉几率;另一方面,因为网络直播的直接侵权主体难以查明,权利人更倾向于将网络直播平台作为起诉对象。而且网络直播平台在为网络主播提供展示平台及技术支持的同时,也通过各种方式参与直播活动的全流程。平台协议中又往往约定平台对主播的直播行为收取特定比例的技术服务费,对平台内主播的直播内容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使得直播平台往往兼具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内容提供者双重身份,可能需要承担更多义务与责任,也导致权利人更倾向于向网络直播平台主张权利。“实践中还发现,大量业余主播甚至部分职业主播缺乏基本的知识产权保护常识。”赵长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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