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至26日是第25个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知识产权相关知识,我们准备了系列经典案例一起参考学习。
涉“聚星无人直播系统”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星某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品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聚星无人直播系统”(简称涉案系统)可以实现在快手平台进行推流直播时,用本地视频文件或其他快手用户直播内容进行直播,该系统成为部分快手主播作弊的工具。快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快某公司)据此主张二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判结果
快某公司作为快手平台经营者,在提供直播服务的同时也制定了直播管理规范,禁止直播中扰乱平台管理秩序的行为,如不得转播盗播他人内容、无主播出镜引导电商行为等。此种限制属于其合法经营、自主决策的范畴,也未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涉案系统可以实现在快手云直播平台使用录播视频或转播他人直播视频进行直播或盗播的功能,属于通过技术手段实施的作弊行为,既违反了快某公司的平台规则,又影响和妨碍快手直播功能的正常运行;由此,结合二被告的主观故意、涉案系统亦非工具类软件等因素,认定二被告提供涉案系统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典型意义
本案系提供网络直播作弊工具引发的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本案通过认定以技术手段实施“无人直播”“盗播他人直播内容”等直播作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对网络直播流量造假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既有利于规范网络主播行为,也有效遏制了网络直播领域的新型数据污染行为,维护网络直播市场的良性竞争秩序。
- END -
来源|民二庭
编辑|龚泽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