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以来,被告人张某通过网络渠道购买仿制名牌手表,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对外销售,期间张某以41600元价格向李某销售仿制劳力士迪通拿手表一块,以4500元价格向崔某某销售仿制劳力士绿水鬼手表一块。后张某将78块各品牌手表注明标价后存放于天津市和平区某理发店进行代售。经鉴定,其中42块手表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标注的货值金额共计108050元。另,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间,张某在“闲鱼”App以预售定制假冒理查德米尔品牌手表为由向夏某某等七名买家收取货款共计595000元,后张某从他人处订购机芯、表头、表带等零部件,并花费285000元向任某订购海鸥牌手表欲拆解零部件,通过雕刻、委托他人组装等方式仿制理查德米尔品牌手表,因被公安机关查获而未完成交易。

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张某将从他人处订购的零部件组装为成品手表并贴附注册商标后推向市场流通领域,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张某存在宣传介绍假冒产品、收取全部货款及定制零部件等行为,虽然相关产品尚未售出,但已经脱离犯罪预备阶段,构成犯罪未遂。另,张某将通过网络渠道购买的假冒名牌手表,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对外销售,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综合考虑张某的犯罪情节,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等。

典型意义

本案系知识产权刑事领域区分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典型案例。涉知识产权犯罪具有前期隐蔽性强的特点,虽然组装手表的行为尚未实施,但其采购各个零部件并对部分零部件进行加工改造,可以认定其制造行为已经实施,仅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构成犯罪未遂而非犯罪预备。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形态作出准确认定,做到罪责刑相适应,严厉惩治侵权假冒犯罪行为,切实净化消费市场、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转自:天津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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