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白纸黑字的裁定,怎么执行款说没就没了?”近日,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陈先生向光明网重庆频道邮箱(gmwcq@gmw.cn)投诉称,因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简称两江公安分局)经侦支队擅自解冻本应划给他的800万元执行款,致使其合法债务长期无法清偿。陈先生很无奈,800万元执行款迟迟未能到位,导致员工工资停发,社保断缴,陷入困境。

800万元执行款为何由公安冻结?

陈先生介绍,他个人及其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在与被执行人陕西中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陕西中宝公司)、重庆瑞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中宝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鸿岱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鸿岱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强制执行一案中,对上述被执行人陕西中宝公司在陕西省西安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简称“城中村改造项目”)享有项目执行权益。

为此,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简称重庆五中院)在2019年1月8日作出《执行裁定书》,对该城中村改造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形成的资产以及项目收益权中1050万元的权益予以查封、冻结,期限为3年(2019年1月8日至2022年1月7日)。



陈先生对“城中村改造项目”享有项目执行权益。裁定书截图

2019年1月14日和2019年1月17日,两江公安分局两次向重庆五中院去函,请求法院解除2019年1月8日生效的对城中村改造项目查封、冻结的《执行裁定书》,并表示愿意从两江公安分局冻结的城中村改造项目收益的1亿元中,拿出800万元用于清偿陈先生从鸿岱公司破产债权受偿后不足部分的债权。此方案既解决了陕西中宝公司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造成众多群众经济损失的问题,同时陈先生的债权也可以得到保障。



两江公安分局请求法院解除对城中村改造项目查封、冻结的《执行裁定书》,并表示愿意从两江公安分局冻结的城中村改造项目收益的1亿元中,拿出800万元用于清偿陈先生从鸿岱公司破产债权受偿后不足部分的债权。两江公安分局致函重庆五中院截图

2019年1月18日,重庆五中院与陈先生协调后,同意两江公安分局的请求,并于次日向两江公安局送达法律文书,明确裁定查封、冻结西安糖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指定账户且已被两江公安分局冻结的1亿元资金中的800万元,用于清偿债权人陈先生在鸿岱公司破产案中未受偿的债权,查封、冻结期限为3年。裁定书由两江公安分局经侦支队签收。



重庆五中院同意解除对城中村改造项目查封、冻结的《执行裁定书》,并表示从两江公安分局冻结的城中村改造项目收益的1亿元中,拿出800万元用于清偿陈先生从鸿岱公司破产债权受偿后不足部分的债权。裁定书截图

此后,因鸿岱公司破产程序未在上述查封期内完结,重庆五中院应陈先生申请,于2022年1月6日作出(2018)渝05执506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对上述 800万元予以续封,期限为3年,并于2022年1月13日向两江公安分局经侦支队送达,由时任政委陆某签收。

执行款“不翼而飞” 法院裁定成空文

“万万没想到,冻结的执行款也能‘不翼而飞’。”陈先生表示,2024年初,鸿岱公司的破产程序完结。2024年3月11日,陈先生请求重庆五中院恢复执行,并依法将两江公安分局冻结账户中划扣的7572484.29元用于清偿案涉债务。同年5月30日,重庆五中院出具划扣裁定书。

“本以为事情尘埃落定,但最后得到的结果是,上述被查封、冻结的资金早在2022年10月已被两江公安分局解除查封,款项已由两江公安分局退回,重庆五中院已无法通过划款执行。”2024年6月,陈先生又被重庆五中院法官钱某电话告知,因划扣款项的前提不存在,不再负责案件后续执行。

为此,陈先生四处沟通。2024年7月10日,陈先生请求法院责令两江公安分局限期追回涉案款项,但却被法官告知需经合议庭上会研究再定。2024年7月下旬,陈先生又向重庆市维护企业权益协会求助,请求协会对该执行案予以关注并出面协调相关部门推动执行工作。2024年8月下旬,该协会向重庆五中院提交了书面建议函。2024年10月14日,重庆五中院恢复执行本案。

“虽然案件恢复执行了,但是也不知道何年何月能拿到执行款。”陈先生说,“前不久,重庆五中院查封了重庆中宝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我提交了申请,但是重庆五中院却表示不能重复做出划扣的裁定。”

此后,2025年1月,陈先生再次向重庆五中院提交了继续查封原存放的1亿元账户的申请。同月,重庆五中院向两江公安分局发函,要求后者查明涉案800万元资金的去向,但函件中没有作期限限定。目前,案件还在恢复执行中。

各方回应,责任到底该谁承担?

光明网重庆频道收到投诉信后,第一时间分别向重庆五中院和两江公安分局发去采访函。两江公安分局回应称,案件办理期间,经侦支队始终在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存在擅自解除执行款的行为,并建议向人民法院咨询或反映。重庆五中院相关工作人员则表示,该案件正处于恢复执行阶段,因尚未结案,暂不便接受采访。

有法律专业人士指出,整个案件暴露出两大核心问题。首先,两江公安分局是否存在违规操作?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执法机关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必须依法配合。但据陈先生所述,两江公安分局擅自解除账户冻结,且未履行划扣义务,导致执行目的落空。那么,两江公安分局在本案中是否切实履行了协助义务?其擅自解除账户冻结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履行生效裁判”?

其次,重庆五中院为何在执行受阻的情况下,未采取或计划采取法定强制措施保障裁定书的法律效力?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在两江公安分局擅自解冻账户致资金流失后,重庆五中院虽于2025年1月发函要求配合,但未明确设定追回期限,这是否符合司法解释要求?面对涉案资金去向不明的严峻局面,重庆五中院为何未采取更为有力的措施推动执行目的实现?后续又将如何督促两江公安分局担责,或追究其相应赔偿责任?

目前,重庆五中院虽已重启执行程序,但企业资金链断裂已成事实。光明网重庆频道将持续追踪报道此事进展。(谭湘黎奎)

审核:陈 林

光明网重庆频道编辑部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