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依法拘留法定代表人!
公司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法定代表人百般推脱,对这种行为法院会如何处 理 ?
申请执行人王某是晋城市某公司的司机,在为该公司执行出车任务过程中不幸受伤,工伤等级被鉴定为八级,经治疗后仍无法完全康复。事故发生后,该公司仅支付部分医疗费,王某向泽州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裁决后,对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晋城市某公司支付王某各项损失304531.51元。判决生效后,晋城市某公司拒不履行,王某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干警接到该案后,立即向被执行人晋城市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责令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积极履行法定义务。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以“公司没钱”等理由拒不履行,刘某在向本院报告财产时,称其公司有六辆车。2025年3月26日,执行干警将刘某传唤至本院,询问这六辆车的具体下落,但其拒不提供,在对其反复释法说理后,刘某既不向法院交付车辆,也不主动履行。对此,本院依法决定对晋城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拘留十五日,当日将其送至晋城市拘留所收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单位,人民法院可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负责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务合作 0356-8981555
来源:泽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