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牛某、贾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淄川法院于2023年10月查封了被执行人牛某、贾某共有的房产一套,申请执行人王某于2024年4月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申请拍卖查封房产。
法院审理
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查明,案外人刘某居住在查封房产内。2024年4月,执行法院启动对查封房产的第一次拍卖,已流拍,经申请执行人王某同意,执行法院于2024年5月出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房产交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抵偿被执行人牛某、贾某所欠款项。
2024年5月,执行法院向刘某送达通知书,限其于2024年6月前主动腾空房屋并移交给申请执行人王某。到期仍不履行的,执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刘某收到通知书后,已主动移交房屋。
法官说法
执行实践中,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需多少天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各地法院做法不同,本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探索给予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十五日左右的交付时间,有力地威慑了规避执行行为。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
案例撰写人
淄川区人民法院
邹庆国 孙子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