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追股东出资责任,直接追加还是另行起诉?

「法律解答」

从效率上来说,更多的债权人无疑会选择前者,毕竟另行起诉还需要经过一审、二审,甚至搞到执行,又是很长的一段时间,对急于实现权益的债权人而言必然是首选。

然而,司法实践的坑就在这里。不做执行的律师永远不会知道,在律师行业隔个部门法如同隔行业,差距就是这么大。

有些地方法院的领导认为直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有剥夺股东诉权的潜在风险,故而将追加程序变成了执行异议之诉的前置程序……甚至会出现中间换了一个领导结果也随之改变的情况。

是的,你没有看错。

故而,倘若对于这一点不了解就会导致债权人在司法程序里多等上几个月,这对于注重时效的一些不良资产投资者而言并不友好。因此,直接追加在效率上并不一定是最优解。

另一方面,另行起诉股东的举证责任与追加被执行人的举证责任并不相同,概而言之,两个程序均能达到追究股东出资责任的目的,但是基于证据的有限性,倘若选择错误,另行起诉有可能会导致败诉的法律风险,不仅增加了额外的成本,还可能会给股东更多转移财产的时间。

综上,到底选择哪个程序并不能一刀切予以处理,需要结合具体案情予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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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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