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5】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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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会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转移财产,导致债权人即便打赢官司,也难以实现债权。那么,面对这种情况,债权人该如何依法维权呢?恶意串通第三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案情简介

老王欠小刘13万元拒不偿还,小刘起诉至法院,双方达成调解协调,约定老王于一个月内清偿欠款。后老王未如期履行,小刘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小刘与老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老王的儿子小王于当日分两次向小刘转账共计8万元,并约定一个月内偿还剩余欠款5万元。依据小刘申请,法院裁定解除了对被执行人老王名下房产的查封,并终结了本次执行。谁知没过几天,老王、老王之妻与儿子小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小王称向老王交付现金3万元购买案涉房产,同时双方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后小王在当月月底又以装修为由以案涉房产为抵押向银行借款25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第二批还款到期后老王未如期偿还。小刘遂以老王、老王之妻、小王、第三人银行为被告提起确认合同效力之诉,法院判决确认老王与小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银行对房产享有抵押权。该判决生效后,法院恢复执行,对案涉房产进行了拍卖。拍卖价款为40万元。该房产拍卖后案外人赵某等债权人申请对案涉房款参与分配。法院作出财产分配方案,确认拍卖房款扣除银行优先权25万元、老王应当承担的税费2万元、老王之妻共有财产应得份额及所有债权人案涉的执行费、诉讼费等后,剩余应分配款项总额为6万元。小刘分得执行款2万元,下欠3万元未执行。执行过程中,老王去世。小刘认为,老王与小王恶意串通转移案涉房产,致使其债权受到损失,小王作为恶意第三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遂一纸诉状将小王起诉至平阴法院。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小王明知老王对小刘负有债务未完全履行,在小刘依据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解除案涉房屋后,小王利用其与老王的近亲属关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不合理的低价受让老王的房产并转移登记在其名下,老王、老王之妻、小王三人的行为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小刘合法权益的情形,本院作出判决判定其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小王基于无效合同取得案涉房产后,用于抵押贷款25万元为个人所用,且不按约定履行对银行的还款义务,导致案涉房产在本院依法处置时优先清偿了善意第三人银行的抵押权25万元。小王的行为导致小刘从老王房产中获得清偿的权益严重受损。小刘对老王的债权依法成立并生效,属于其合法的财产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王违法转移案涉房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对小刘的财产损失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小王对原告小刘未能实现的债权3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作出后,小王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通常而言,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法律后果一般仅及于合同当事人。但是,一旦因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在合同无效所涉及财产无法返还的情况下,仅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不足以有效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时,此时,由于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债权属于债权人合法的财产权益,故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认定第三人的行为构成侵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令第三人在被转移财产价值范围内,对债权人未偿还的债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财产所有权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但如果为了逃避履行债务,以无偿或低价等方式转让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有权诉请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财产转让行为。如果构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还将承担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责任。恶意串通的第三人也需在被转移财产价值范围内,对债权人未偿还的债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债务人应本着诚信原则,依法及时履行债务,不要心存侥幸。而债权人作为债权利益实现的第一责任人,应随时关注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发现不当行为时,应及时提起诉讼,行使撤销权,依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由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山东高法、平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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