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3日,周某与某科技公司协商成为公司“众包骑手”, 从事平台外卖配送工作,周某可自行决定上线接单时间,工作时间并不连续。2021年5月起,周某向某科技公司报名成为“同城核心骑手”,由某科技公司对其进行出勤考核,规定订单最低数量。工作期间,周某劳动报酬由某科技公司按期支付,某科技公司为周某购买骑手意外险。

2022年5月24日,周某配送途中受伤骨折。在与某科技公司就工伤认定及赔付协商无果后,周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双方2020年4月23日至2022年5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周某成为核心骑手后,某科技公司对其进行考勤和任务量考核,其收入亦主要来源于核心骑手工作,双方之间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特点,故裁决2021年5月至2022年5月24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锦江法院认为,案件发生于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险试点工作开展前,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以劳动关系与工伤伤残等级认定为前置环节,部分赔偿责任主体极易通过穷尽行政、诉讼程序为手段拖延赔付。为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锦江法院在首诉案件中运用“三步调解法”强化调解力度。首先,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或应否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加强与用人单位沟通;其次,建立“个人评估+鉴定咨询”预评估模式,推动双方就工伤等级形成一致预期;最后,引导双方聚焦各自核心诉求,以时间换空间,确保双方就赔偿速度与金额互商互让。

最终,周某与某科技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某科技公司在调解协议签署后15日内一次性向周某支付补偿款13万元,逾期支付则需支付2万元违约金。案件从立案到结案全程仅用时48天。


产业结构优化背景下,以外卖骑手为代表的新业态岗位成为劳动者代际交替中的新选择,但在算法与数据驱动下,因抢赶时间导致交通事故时有发生。由于平台经济发展重塑既往用工模式,从业者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将面临维权周期长、成本高的局面。

本案中,人民法院跳出劳动关系确认之诉审理的程序窠臼,锚定工伤待遇赔付争议实质,强化首诉案件的司法调解力度,以释法说理弥合劳动关系和工伤等级认定争议,“以时间换空间”启发双方换位思考,以违约责任约定确保刚性兑付,使劳动者的工伤赔偿得以迅速变为真金白银,为新业态从业者身体健康与个人权益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

来源|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一糖

一审|一丹

二审|橙子‍‍

三审|贵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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