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看到最近一直在关注的退休法官刘学慧涉嫌滥用职权案的两位辩护律师李进和杜明怀发布的声明,让我非常震惊。

声明当中说:刘学慧案从3月29日也就是昨天开始第二次召开庭审。此前在庭前会议期间,法院和检察院均同意律师和退休法官刘学慧关于本案部分重要证据的调取证据申请。但到了这次开庭期间,法院和检察院突然反悔了,认为调取证据“没有必要”。于是,被告人本人和两位律师对此提出异议。昨天是刘学慧和杜明怀律师发言,今天则轮到另一位辩护律师李进律师发言。

没想到,李进律师今天上午的发言才刚刚开始十分钟,就被审判长打断。审判长打断的理由是:关于调取证据的问题,昨天杜明怀律师已经发表了意见,所以李进律师无需再重复同样的申请内容。李进律师要求继续发表意见后,审判长对李进律师在短时间内进行了警告、训诫,并最终将李进律师驱逐出了法庭。随后,审判长宣布:剥夺李进律师的辩护人资格,并宣布上午休庭。

下午开庭后,审判长除拒绝在法院守候的李进律师进入法庭辩护外,由于在庭内的杜明怀律师继续要求就李进律师被剥夺辩护资格的问题发表意见,又将杜明怀律师驱逐出了法庭。至此,坐在被告席的前法官刘学慧的两位辩护人,都被带出法庭,剥夺了辩护资格。


(两名辩护人被违法剥夺辩护人资格后、被迫离开法庭)

对此,刘学慧本人的态度是:坚决不同意合议庭的决定,坚决要求杜明怀律师和李进律师继续为其辩护。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38条明确规定:

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就回避,案件管辖,非法证据排除,申请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勘验等问题当庭提出申请,或者对法庭审理程序提出异议的,法庭原则上应当休庭进行审查,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其他律师有相同异议的,应一并提出,法庭一并休庭审查。法庭决定驳回申请或者异议的,律师可当庭提出复议。经复议后,律师应当尊重法庭的决定,服从法庭的安排。”

也就是说,两位律师当然就调取证据等程序性问题具有提出异议的权利。且“其他律师有异议的,应一并提出”这一规定意味着不同的律师哪怕针对相同的问题也有各自提出异议的权利,不能以一位律师已经发言为由剥夺其他辩护律师的发言权。这,也是刑诉法规定一名被告可以委托两位辩护律师的应有之义。否则,所有辩护人都委托一位律师发言就行了,聘请两个做什么呢?

更重要的是,仅仅因为辩护律师发表针对法庭审理程序的异议,就将律师驱逐出庭,这是犯了大错、大忌。人民日报、最高院、司法部三令五申,不得随意将律师驱逐出法庭。阜新的这家法院,为什么非要冒天下之大不韪?要知道,这本就是一个法官被指控滥用职权的案件,如今坐在台上的法官将两位为坐在被告席上的法官辩护的律师都驱逐出庭,这种行为,是不是涉嫌滥用职权还要更为明显一些?

阜蒙法院,请回答。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