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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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执行程序中,有时会出现当事人或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存在不同意见的情况。

那么,对执行标的有异议的,法律规定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一、执行异议:维护权益的 “第一道防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案外人异议:为案外人撑起 “保护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外人提出异议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

三、执行异议之诉:让争议在法庭上 “论个明白”

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后,案外人、当事人根据不同情况提起的诉讼。如果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申请再审:纠正错误裁判的 “纠错机制”

当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且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时,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等特殊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五、第三人撤销之诉:保护未参与诉讼第三人的 “特殊武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周军律师提醒,对执行标的有异议时,法律赋予了当事人和案外人多种救济途径。但在实际操作中,不同的救济途径有其适用的条件和程序要求。当遇到相关问题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便准确选择合适的救济方式,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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