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张某与王某1于2015年登记结婚,后举办婚宴。婚后生儿子王某2。王某1与前妻育有两名女儿王某3与王某4。
张某主张王某2归张某抚养,王某1按每月3500元支付抚养费。
王某1主张其于双方结婚时交予张某价值137995.55元的婚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用于以分割,并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结婚视频、交易明细详情予以证明。张某则主张该婚戒属于彩礼,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处理。
王某1主张双方已明确有关金银首饰(包括16只龙凤手镯)合计价值约800000元,并提交了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结婚照片等予以证明。
王某1于2015年5月15日向案外人陈某(张某母亲)账户62×××79转账180000元。王某1主张该180000元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应予分割。张某回应该180000元已用于双方的婚宴,并提交了POS签购单予以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
1、抚养权归女方,结合王某1的收入水平、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及王某1需抚养与前妻生育的两女儿的实际情况,张某主张王某1按每月3500元支付抚养费,该标准过高,一审法院酌定王某1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王某2年满十八周岁止。
2、王某1婚后赠与张某的婚戒,具有新婚夫妻间情感表达的意义,有别于一般民事主体间的赠与行为,不适用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产一般属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则。对于在婚庆中亲友赠与新娘的首饰一般为女款,所赠与的龙凤镯也成对为新娘所佩戴,均具有对新娘表达祝福之意。因此,婚后赠与张某的婚戒以及亲友于婚宴当天赠与的金银首饰,应属于张某的个人财产。
3、关于王某1主张其向张某母亲转账的18万元,由于该笔款项是否构成借款关系涉及案外的权益,故不宜在本案中处理,当事人可另行提起诉讼解决。
二审法院认为:
1、抚养权及抚养费与一审法院一致;
2、钻戒归女方,关于16只金手镯与80万元金器:双方在婚后举办婚礼,亲朋好友在婚礼上赠与的金器是送给新人的祝福礼物,并非指定只给予一人,因此,所收受的金器是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只确认在婚礼上收受16只龙凤镯,现尚存10只,总价值约58140元,王某1同意按58000元分割。张某对6只龙凤镯去向解释合理,尚余的10只龙凤镯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张某所有,由张某补偿29000元给王某1。
王某1主张婚礼中收到了价值80万元的金器并由张某保管,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二审不予采信。
3、18万元债务问题,与一审法院一致。
李晓云律师提示:
求婚戒指往往带有强烈的情感表达意义,与一般的获赠物品不同,无论是结婚登记前还是结婚登记后获利,大部分法院支持为女方个人所有,当价值过高时,部分案件中会认定为共同财产分割。
结婚时获赠的首饰、金器等,如果是结婚登记后亲友赠与,大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结合整案,如认定为共同财产对一方显失公平时,也有可能会认定为一方财产,这点,各地法院同案不同判情况较多,需要在诉讼中积极举证,以获利更有利判决;
首饰、金器、古董等贵重物品,在离婚分割时,尽量要自己掌握这些物品,如果被对方拿走,你想要对方拿出来,就需要举证,证明在对方处,实务中,这点非常困难,而当你无法证明物品存在时,法院往往不会判决分割,也不会让对方返还,就如本案当中,王某1无法举证证明价值80万元金器的所在,所以最终无法分割。
再婚家庭,如对方与前任有子女,在离婚时,支付抚养费需要综合考虑其全部抚养的子女数量灼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