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我看到很多所谓的专业讨论分析,都提到了三个问题:
1、订婚给了彩礼,就能不经过同意发生性关系吗?
2、男方没有得逞,也能判强奸吗?
3、事情发生后,女方和男方谈条件,同意就不追究,不同意就报案,没谈拢还能立案吗?
就这三个问题,从法律的严谨来说,其实可以很明确回答:
订婚真的不代表性同意,还是要对方自愿、同意才行。如果用强迫的手段进行,那就会构成强奸,不论是订婚,还是已经结婚,都是如此。
就算是没有得逞,只要已经采取强迫手段,对女子做出性侵的举动,那也是会构成强奸罪,只不过是未遂,量刑低一点。
事后女方和男方谈条件,比如给予一定钱财或者满足一些条件就放弃报案,即便没谈拢仍然可以报案。
如果这三点分别放在不同的案件上进行讨论,我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三个争议点都放在同一个案件上,那就离谱了。
比如订婚的男女,就是单纯男的不顾女的反抗,强迫发生实际性关系,没有后续谈判,立案一点都没有问题。
比如互不认识的男女,就是男的单纯想强奸女的,但女的反抗强烈或被人及时发现制止,没得逞,没有其他谈判,立案也没有争议。
但如今呢,据目前透露出来的案件细节,我分析事情大概经过是这样:已经订了婚的未婚夫妻,亲昵地进入了婚房,男的想发生关系,女的不同意说要正式完婚之后才行(甚至有可能提了某种要求),男的有点猴急,以为能半推半就,就粗鲁一点,没想到女的特别强烈地反抗,甚至做出烧窗帘、要报警的举动,于是男的放弃了,根本就没有发生实际关系。停下之后,女的还是反应很强烈,想要掏手机报警,男的当然想阻止,把手机抢了,于是女的跑出房间像是要去报警,男的害怕她真的去,于是强拉她回房。不欢而散之后,女的以婚房加名字以及补完彩礼为要挟,让男的赶紧同意,同意就不追究,否则就立案。甚至都已经约定好去了民政局,男方已经到了。结果不知道出了什么变故,女的放弃结婚登记,执意立案。
这一系列下来,你还能认为是强奸罪吗?
我个人观点:判个未遂罪都有点勉强。虽然法律只认证据法条,不讲道理不讲情面,但也要在公序良俗框架内分析案情。在如今社会,订婚男女以及谈恋爱男女发生关系本来就不是什么事,男的猴急了就做出了粗鲁的动作,最后也停止强迫。因此,法院这时候就需要考虑男方的这个举动的主观恶意性、社会危害性。他的行为在公序良俗里能理解,只是有些过度了。尤其是考虑到,女方在事后有谈条件进行完婚,他的过度,就显得达不到恶劣程度了。
都说法律更看重行为,后果是次要。而这件案子里,没有实质性的严重后果,行为也没有主观恶意,仍处于公序良俗框架内。
所以,判强奸罪明显是误判的,判未遂也有些勉强,判无罪又似乎不是很妥当,毕竟男的也不是无辜。最起码都可以按治安事件处理了。参考家暴,大部分按治安拘留处理。
且等着二审该如何定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