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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房屋腾退背景与过程
北京市A 村 Y 号院落,宅基地使用权归林老爷子,属其与何老太太夫妻共同财产。2006 年 3 月 9 日,林老爷子作为被拆迁腾退人,与北京市朝阳区某拆迁办签订《拆迁腾退补偿协议》,确定实际居住人口 6 人,含林老爷子及其子林宇轩、林宇泽、林宇晨,儿媳叶女士,孙女林晓月。此次拆迁安置了三套房屋,分别是北京市朝阳区一号、二号、三号。
此前,何老太太于2002 年 5 月 1 日去世,林老爷子与何老太太共育有三子。之后,林老爷子于 2011 年 3 月 9 日去世,林宇轩于 2011 年 3 月 5 日去世,三人皆未留遗嘱,且林宇轩未婚无子女。2015 年 3 月 13 日,林宇泽与叶女士协议离婚。
(二)纠纷产生与解决尝试
林宇泽和林宇晨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定一号权益归林宇泽,二号权益归林宇晨。他们认为拆迁时作为实际居住人口,对安置房屋享有权利,林老爷子、林宇轩去世后,其权利应由继承人继承。
叶女士和林晓月则不同意原告诉求,指出二原告早在2006 年就知晓房屋归属,2021 年起诉已超诉讼时效。且房屋分配早有定论,一号归林老爷子、林宇轩、林宇晨,二号归叶女士。林宇泽 2013 年诉状及林宇晨精神残疾证住址可佐证。林宇泽与叶女士离婚协议也明确二号归属。另外,一号在 2013 年被林宇泽出售,已交付他人,本案无法处理;二号自 2006 年起就与林宇晨无关,林宇泽过往诉讼也认可这一点。还强调林宇泽恶意诉讼,浪费司法资源。
法院查明,林老爷子与何老太太育有三子,相关亲属去世情况属实。Y 号院内房屋建设情况双方说法不一。2006 年 3 月 9 日,林老爷子签署系列协议,完成房屋安置及产权转移相关手续,三号、一号准住证分别登记叶女士、林老爷子。2007 年 2 月,林老爷子再次签署协议,将二号产权转移给叶女士并完成购房款交付与准住证登记。林宇晨 2009 年获精神残疾证,2017 年被法院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林宇泽在 2013 年、2015 年分别就房屋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起诉后撤诉。2013 年,林宇泽与邱先生签订一号买卖协议,虽林宇泽称是出租,但邱先生表示是购买,且已付款并居住多年。各方未签腾退利益书面分配协议,对房屋口头分配意见存在争议。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判令一号所有权益归林宇泽所有。
判令二号所有权益归林宇晨所有。
(二)被告抗辩
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
房屋早有明确归属,原告主张与事实不符。
一号已被出售,本案无法处理。
二号与林宇晨无关,原告此前诉讼也认可。
原告恶意诉讼,浪费司法资源。
(三)争议核心
一号和二号的权益归属问题。
原告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事实依据是否充分。
三、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林宇泽、林宇晨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腾退利益分配基础
公民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因平房村Y 号宅基地及地上房屋被腾退,林老爷子与拆迁腾退人签署相关协议,获得拆迁补偿补助款及安置房屋。二原告作为在册及被安置人口,同时作为林老爷子等人的继承人,依法享有相应腾退利益。由于各方未签署书面腾退利益分配协议,二原告有权主张分割。
(二)一号权益判定
2013 年 6 月 6 日,林宇泽签署《北京市二手房买卖成交合同》将一号出售给他人。林宇泽称是出租,但合同约定内容明确为买卖,且其无法提供证据支持出租主张。合同签署后,买受人支付购房款,林宇泽也交付房屋,双方形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因一号涉及案外人利益,二原告要求判定该房所有权益归林宇泽所有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相关争议应另行解决。
(三)二号权益判定
鉴于一号相关权益归属尚未明确,可分配的腾退利益不清晰,法院不宜在本案中对二号权益归属进行处理,当事人可待一号权益明确后另行解决。
五、胜诉办案心得
对于被告叶女士和林晓月的代理律师而言,胜诉关键在于多方面的精准把控。在证据梳理上,整合房屋腾退协议、产权转移书、准住证、离婚协议、房屋买卖协议等一系列证据,清晰呈现房屋分配、交易及各方过往诉求的事实脉络。面对原告主张,从诉讼时效、房屋实际分配情况、原告过往行为等角度进行反驳,通过严谨的证据链条和法律论证,成功说服法官驳回原告诉求,维护被告合法权益。同时,强调原告行为可能存在的恶意及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从侧面强化被告立场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