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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家庭与房屋背景
刘某华与王某玲为夫妻,育有刘某萱、刘某宇、刘某瑶。刘某华于1991 年 1 月 16 日去世,王某玲于 2006 年 4 月 27 日去世,两人离世后遗产一直未分割。1994 年,王某玲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某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房屋登记在王某玲名下。刘某萱与赵某雅结婚,育有刘某轩。刘某萱于 2023 年 11 月 17 日去世。
(二)纠纷产生及庭审情况
刘某瑶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 请求法院依法分割被继承人王某玲和刘某华的海淀区某房屋;2. 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刘某瑶称,父母去世后未立遗嘱处分遗产,根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涉案房屋应由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自己、刘某萱、刘某宇依法均等继承。
赵某雅、刘某轩辩称,该房屋实际是刘某萱借王某玲名购买。王某玲退休早,1982 年 12 月病退,涉案房屋购房款分别在 1993 年、1994 年、1997 年支付,王某玲的退休工资不足以支付房款。刘某萱夫妇为享受更优惠购房条件,用王某玲工龄全价支付购房款后一直居住至今,期间物业费、水电费均由刘某萱夫妇缴纳。虽无书面约定,但日常生活中常向家人提及借名买房一事,且无人反对,对外也如此表述。此外,刘某萱夫妇与王某玲共同生活,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在遗产分配时应多分。同时表示自己无其他房屋,对该房产享有居住利益。
刘某宇辩称,同意依法分割涉案房屋;不同意承担诉讼费;主张分割被继承人的丧葬费、抚恤金及存款,同时认为自己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赡养义务,应分得遗产的三分之一。
庭审中,赵某雅、刘某轩为证明借名买房主张,提交了购房收据、证明、书面证人证言。刘某宇为证明自己尽了赡养义务,应分得涉案房屋三分之一份额,提交了照片、书面证人证言。赵某雅、刘某轩为证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提交了就医材料、证书、书面证人证言。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刘某瑶请求依法分割涉案房屋,认为自己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应与其他继承人平等继承父母遗产。
(二)被告抗辩
赵某雅、刘某轩主张房屋为借名买房,刘某萱夫妇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且自身对房屋有居住利益;刘某宇主张分割丧葬费、抚恤金、存款,认为自己尽了较多赡养义务应分得遗产三分之一,并要求补偿房屋租金。
(三)争议核心
涉案房屋的产权归属,是否为借名买房。
各继承人在遗产分配中的份额确定,主要赡养义务的认定及影响。
三、裁判结果
登记在王某玲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房屋由刘某宇、刘某瑶、赵某雅各享有30% 的份额,刘某轩享有 10% 的份额。
四、案件分析
(一)房屋产权认定
涉案房屋登记在王某玲名下,虽赵某雅、刘某轩主张借名买房,但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房产登记的公示公信原则,认定涉案房屋为王王某玲个人财产。王某玲去世后,因其生前未订立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涉案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二)遗产份额分配
在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应均等,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考虑到刘某萱一家与王某玲共同生活、居住,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法院判定涉案房屋由刘某萱继承40% 份额,刘某宇、刘某瑶各继承 30% 份额。后刘某萱去世,因其对涉案房屋享有的 40% 份额系夫妻共同财产,其中 20% 归赵某雅,另 20% 由赵某雅、刘某轩各继承 10%。最终,刘某宇、刘某瑶、赵某雅各享有 30% 份额,刘某轩享有 10% 份额。这一分配结果既遵循了法定继承的一般原则,又兼顾了实际赡养情况,体现了公平与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