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费4.8万元为孩子购买心理咨询服务,却遇上“冒牌专家”,消费者如何维权?近日,闵行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心理专家”有猫腻
未成年人小方(化名)一家想要以心理治疗方式改善小方的注意力不集中等情况,通过网络及大众点评平台,一家人了解到了一家思维中心。
2020年8月,小方的监护人与被告某思公司就心理治疗服务事项订立合同,约定由某思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为小方提供心理治疗服务,一节次服务费用为2400元,小方的监护人一次性支付服务款48000元。
服务期间,孙某作为上述思维中心心理咨询老师,曾向小方及监护人介绍,某思公司是上海市心理卫生服务行业协会成员,孙某则具有心理咨询、治疗资质,并长期为政府机构提供心理咨询、治疗服务。在上述思维中心的醒目处,也挂有关于孙某的简历,包括职业心理咨询师、青少年心理问题专家、心理认知障碍干预专家、抑郁焦虑压力治疗师等专业职称。
然而,一个偶然的机会,小方一家发现,孙某其实并无从业资质,某思公司也非上海市心理卫生服务行业协会成员,实际的会员单位是孙某于2018年投资成立的某烦中心,在大众点评等平台也是以某烦中心为名义注册。但,因上述思维中心的声誉较高,且某思公司与上述思维中心在名称上具有相似性,故孙某一直以某思公司名义及某思维中心名义对外从事心理咨询的经营活动,实际营业地址,也为某思公司的注册地址。小方一家遂将某思公司和孙某诉至法院,并认为,某思公司和孙某在订立合同时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
“专家”不承认欺诈
原告小方方面诉称,某思公司与孙某明知自身不具备心理咨询、治疗的资质,对原告及监护人作出虚假且引人误解的宣传,使原告与某思公司就心理治疗服务事项订立合同,严重侵害原告权益,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原、被告之间的服务合同;判令被告某思公司、孙某退还原告心理咨询服务费48000元;判令被告某思公司、孙某按照“退一赔三”原则赔偿原告144000元;孙某对某思公司的上述第2项、第3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某思公司和孙某则辩称,第一,孙某一直代表某烦中心对外提供服务,某思公司和孙某均非本案适格主体;第二,某烦中心是上海市心理卫生服务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被告的行为不存在原告诉称的欺诈行为;第三,本案属于服务合同纠纷,应当使用合同法或民法典相关规定,而非消保法的相关规定,更不应退一赔三。
法院判决退一赔三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小方的心理咨询行为是否属于消保法规定的消费行为以及被告某思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根据消保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日常生活的需求是逐渐提高,生活消费涵盖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除普通的生活消费之外,心理健康亦得到人们的广泛重视,故纾解心理压力、缓解心理焦虑的心理咨询活动,有别于心理疾病的治疗,也是一种正当的消费行为。本案中,原告作为心理咨询服务的接受方,具有消费者的身份,应当受到消保法的保护,而被告某思公司作为心理咨询服务的提供方,亦应受到消保法的约束。
本案中,被告某思公司、孙某在被告某思公司的经营地址,以某思维中心的名义为原告提供的心理咨询服务,经营处所所挂铭牌显示被告某思公司和某思维中心在同一张铭牌上,同时亦挂有上海市心理卫生服务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的铭牌,且未有证件显示,被告某思公司、孙某曾主动向原告披露,系某烦中心与原告签订服务合同,说明被告某思公司、孙某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令原告作出与被告某思公司经营的某思维中心签订服务合同的意思表示,构成欺诈行为。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原告与某思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某思公司返还原告服务费并按服务费的金额三倍赔偿原告损失;孙某作为某思公司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某思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心理咨询是消费行为还是治疗行为?
闵行区人民法院七宝人民法庭审判员刘文燕认为,随着人社会经济飞速发展,人们日常生活的需求日新月异,生活消费涵盖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除普通的生活消费之外,心理健康与否,得到人们的广泛重视,亦是诸多社会矛盾的导火索,心理咨询行为,有助于纾解心理压力、缓解心理焦虑,心理咨询活动不限于在医院发生,有别于心理疾病的治疗活动,应当视为当事人为追求心理健康而从事的一种正当的消费行为。
心理咨询行为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心理咨询效果难以甄别并得到及时显现,咨询者往往具有需要疏导的心理问题或者是需要纾解的情绪问题,一旦因咨询行为本身受到了创伤,延误了治疗,后果和损失远远无法弥补。希望广大消费者在获取相应服务之前,对提供服务的相对方进行甄别和选择,在较大的平台选择有资质、有信誉的服务机构,在接受服务时,发现提供服务与约定不符的,及时应对,接受服务发生问题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积极反馈,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