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民营企业在诉讼中遭遇“翻烧饼”式判案。

“案件一审胜诉,二审、重审一审在事实采信、合同效力及对其未违约认定都完全一致的情况下,却得出与原一审判决截然相反的结果。”保罗公司控诉称,其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打官司时,遇到“一案两判”。

笔者注意到,这起案件曾引起相关媒体报道和多位人大代表关注。不过,纠纷仍未得到解决,当事人困在诉讼程序里已达六年。



纠纷起源可追溯到二十年前。一方是北京保罗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保罗公司”),一家在京经营超过20年的民企;另一方是红领巾公园,位于北京朝阳门外八里庄,东四环路穿园而过。

双方因红领巾公园附属楼的租赁问题陷入争议。2024年9月25日,《经济观察报》以“项目烂尾、对簿公堂,争议公产经营”为题对这起纠纷进行了报道。

据报道,红领巾公园南门东侧的仁和立大厦,曾烂尾多年。2007年1月,保罗公司与红领巾公园正式签署《合作协议》,约定由保罗公司完成建设烂尾楼(即仁和立大厦),其可获得20年经营权。每年需缴纳250万元租金及150万元绿化费。租金每五年增加20万元。

此后,保罗公司为烂尾楼投入1000万元左右资金,并于2012年完成建设。项目竣工后,红领巾公园和保罗公司签署了一份补充协议,双方约定从2012年7月1日起租。根据这一约定,租约要在2032年6月底才到期。

2019年,双方之间的合作突生变故。红领巾公园向保罗公司发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书》,理由是保罗公司违反了合作协议第二条: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公园特点的思想教育、青少年特色的正常经营范围内开展合作经营,原则不做他用,更不能非法经营。

《经济观察报》的报道中提到,保罗公司拿到项目经营权后没有自己经营,转租给北京仁和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后者将仁和立大厦的房屋出租给桔子酒店、同仁堂药店、旅行社等商户。

笔者有所疑惑,租用已有七年之久,红领巾公园为何在“一夜之间”突然发现案涉大楼被“另作他用”?这是解约的真实原因吗?

并不是!

保罗公司负责人武庆对媒体记者说,2019年7月前后,红领巾公园要求将租金从约1元/平方米/天涨至约4.6元/平方米/天,双方进行了三轮租金谈判,最终没有谈妥。“保罗公司愿意接受上调租金,但无法接受一次性上涨四倍。”

此后,红领巾公园不再接收保罗公司支付的租金,改向仁和立公司直接收取房屋占用费。

2019年9月,保罗公司将红领巾公园诉至法院,要求红领巾公园继续履行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若解除协议,赔偿保罗公司相应的损失。

庭审中,红领巾公园不同意继续履约,也不愿意赔偿,称保罗公司改变房屋的使用用途,转租后已经获利上千万元,不存在任何损失,“红领巾公园将保留向保罗公司(要求)返还非法获利的权利。”

保罗公司则认为,2012年至2019年期间,案涉楼的产权方——朝阳区园林绿化局配合商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说明认可了仁和立大厦的商业和办公用途;而且,仁和立大厦至今仍维持原来的用途。



2021年10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保罗公司胜诉。法院认为,虽然合作协议约定只能用于思想教育和青少年特色等主题方面,但双方约定内容并不具体;而且作为产权单位,朝阳园林绿化局为商户办理工商注册出具营业场所证明,客观上确认了房屋的实际用途。

红领巾公园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2年5月,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作出裁定:因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笔者注意到,二审的《裁定书》中只简单提了一句“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并未详述。

2024年4月,朝阳区法院重审后,判决保罗公司败诉。法院认为,虽然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由于整改政策的出台而丧失了继续履行的现实可行性,由此不宜按原来约定的期限继续强制履行。

法院判决中提到,经查,2019年4月间出台了涉公园配套用房出租事宜的整改政策,红领巾公园配套用房被列入整改范围。

不继续履约了,那么,保罗公司所提赔偿的诉求该得到支持吧?朝阳区法院则称,双方租赁合同解除因为整改政策的出台所致,保罗公司以红领巾公园违约为由要求赔偿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也就是说,让法院判决“翻烧饼”的是2019年出台的整改政策。令人费解的是,保罗公司因“被解约”而利益受损,居然不能获得赔偿。这是法律追求的公平和老百姓认可的正义吗?

据报道,红领巾公园南门东西两侧的附属楼原本都烂尾,正是保罗公司介入,东侧附属楼才建设完工并能投入运营,西侧附属楼仍是烂尾楼。

至此,笔者脑海中莫名回顾起“东郭先生和狼”的故事。保罗公司当初注资“救活”仁和立大厦,是为了做慈善吗?

这起纠纷除引得媒体聚焦和报道外,还引发多位人大代表关注。保罗公司向一位全国人大代表写信求助时称,朝阳区法院在重审此案的过程中,存在“一案两判”、适用法律错误的严重问题。目前,该公司已上诉。

据悉,这位人大代表将自己接到的群众来信转给最高法,请其依法公正办理。

笔者注意到,朝阳区法院重审后改判的依据主要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罗列的“除外”情形,即“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何为“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北京市高院一位法官曾在其撰写的典型案例中专门作了详细阐述:法律上不能履行,是指双方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合同是可以履行的,但在合同实际履行的时候,法律和法规禁止进行这样的履行行为;事实上不能履行,是指标的已客观不能履行和永久不能履行。



那么,整改政策能算法律层面的“不能履行”情形吗?笔者的理解,政策不是法律。即便如判决中提到“整改政策”,也要分清其是否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层面出台的“禁止性规定”,如国家对于学科培训出台的“新规”。这类“禁止性规定”会影响相关民事合同的继续履行。而整改类政策,只是单位或部门决策,显然非禁令类的法律法规。

再聚焦此案,事实层面的“不能履行”,就更难以得出结论了。因为,案涉房屋目前仍保持着原来的商租用途,何谈“客观不能履行和永久不能履行”?

笔者的浅薄认知:这不就是简单的“涨租不成、单方毁约”情形?当然,红领巾公园“毁约”的背后,有整改政策的倒逼。不过,在司法审判中,法律的效力是不是高于政策的效力?

一起不算复杂的租赁争议案件,从起诉立案至今,已经过6年审理,尚无定论。这似乎不符合法院系统追求的高质效办案要求。

媒体舆论监督与人大代表监督叠加,能否让该案结果变得更易被各方理解和接受,实现“案结事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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