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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邹成效
最近看到这样一则法治新闻:
3月19日上午,案发于1995年的“四子王旗警察枪击案”在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被告人邢志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1995年6月6日18时左右,当时为通讯股民警的邢志强,在内蒙古四子王旗东梁水库与取保候审人员孟永清遭遇。见孟永清骑着摩托车,邢志强认为摩托车是孟永清偷来的,上前拦截未果,随后骑摩托车追赶。在水库南侧的小树林,邢志强左肩被孟永清持刀刺伤,孟永清身体中弹;6月8日,孟永清身亡。
案发当年,四子王旗公安局认定邢志强系正当防卫。邢志强因被刺伤,入院治疗数日,后来获得表彰,如愿转入刑警队,破获多起大案。2010年,邢志强成为四子王旗公安局主管刑侦的副局长。
2020年8月,邢志强被留置,该案被重启调查,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邢志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邢志强认为自己无罪,属正当防卫,提出上诉。2024年3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部分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
这起案件的报道网上很多,这里就不再赘述了。
但凡是有一点生活经验的人,都可以想一想我以下说的这些,是不是有道理。
1、枪案
1995年的枪案,一名警察看到一个小混混骑着一辆与收入严重不符的摩托车,怀疑盗抢车遂上前拦截盘问,被小混混持刀刺伤后,警察开枪将其击伤,后小混混由于没有及时治疗等原因身亡。
就这样一件事情,我觉得警察开枪完全没有任何问题,而且当时公安机关也出具了认定为正当防卫的证明,怎么过了三十年,就成“故意杀人”了?
难道是出现了新的证据?
还是有了决定性的口供?
都没有。
有的是下面这个原因。
2、留置
2020年8月,邢志强因涉嫌“违法违纪”被乌兰察布市监委留置。
一般来说,这种违法违纪最终会转化为受贿罪、贪污罪。
但是, 邢志强最终被移送审查的却是将近三十年前的这起“故意杀人案”。
这说明一个事实:留置期间,有关部门没有查到 邢志强在担任公安局副局长期间的任何经济问题。
总不成把他放回去,给他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再继续做他的副局长?
这才会将这起已经过了追诉时效,过去将近三十年的旧案重新提起。
要知道,超过追诉时效的案件,重新追诉是要经过最高检同意的啊!
非这么多周章,去重新追诉一个将近三十年前的案件,原因只有一个:必须定罪。
这从另一个角度,反而能看出 邢志强是一个清官。
能搞受贿、贪污,谁会想去啃三十年前的硬骨头“故意杀人案”呢?
我还蛮佩服他的,一个公安局副局长,留置后能够查不出任何经济问题,最后逼得他们只能向最高检申请追诉多年前的旧事,足可见其人品。
有这样人品的人,三十年前也不可能去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
3、定罪
值得欣慰的是,一审以“故意杀人罪”被判无期徒刑,发回重审后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四年有期徒刑。
但是,与其说这是法治的胜利,不如说这是法治的无奈。
显而易见的无罪案件,莫名其妙地核准追诉,稀里糊涂地有罪判决。
这份判决,对一个辛辛苦苦工作三十多年,嫉恶如仇,一心扑在工作上,查不出任何贪腐问题的老公安来说,无疑是致命的打击。
有罪判决本身,甚至比四年牢狱之灾更让人悲哀。
4、带枪
说了这么多,似乎有点跑偏主题,我们回到中国警察持枪率、开枪率低的问题上。
当正当的开枪执法有可能成为把自己送进监狱的工具时,谁还会愿意开枪执法?
这次送不进去,没关系,以后只要有机会,就会重新议一议,再把你送进去。
那还盘查啥?抓捕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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