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为何诈骗罪认定容易引发争议?

近年来,随着网络支付、虚拟货币等新形态交易兴起,诈骗犯罪手段不断升级。但在司法实践中,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经济纠纷的界限常引发争议。本文结合最新司法解释与案例解析诈骗罪的认定标准和裁判规则。

二、诈骗罪的四大核心认定标准

根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需同时满足以下要件:

1.主观故意:非法占有目的

(1)关键表现:行为人明知无履约能力或还款意愿,仍虚构事实骗取财物。

(2)实务判断:通过资金流向(如是否用于挥霍、转移)、事后态度(如是否失联)等综合认定。
示例:以投资为名收钱后用于赌博,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2.客观行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1)虚构事实:编造不存在的事(如伪造房产证骗取借款);

(2)隐瞒真相:故意隐瞒影响对方决策的关键信息(如隐瞒车辆重大事故史卖车)。

3.因果关系: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1)若被害人未相信谎言(如明知对方夸大宣传仍购买),则不构成诈骗。

(2)例外: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因认知能力受限,可放宽认定标准。

4.财产损失:实际取得财物且数额达标

(1)立案标准:根据司法解释,普通诈骗罪立案门槛为500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本地经济状况),电信网络诈骗为3000元。

(2)未遂情形:已着手实施诈骗但因意外未得手(如转账前被银行拦截),可定罪但从轻处罚。

三、裁判要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分

1.诈骗罪VS民事欺诈:关键看“非法占有目的”

(1)民事欺诈:行为人有一定履约意愿和能力,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实现承诺(如夸大商品效果但实际提供合格产品);

(2)刑事诈骗:自始无履约可能,或取得财物后立即用于非法用途(如集资后跑路)。

案例:王某声称代购低价进口汽车,收取李某30万元后,因海关政策变化延迟交货,但积极沟通退款。
裁判结果: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VS合同诈骗罪:是否利用“合同”形式

(1)普通诈骗:通过口头欺骗、假借身份等非合同方式实施;

(2)合同诈骗: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财物(如伪造公章签订虚假购销合同)。

3.诈骗罪VS职务侵占罪:是否利用职务便利

(1)职务侵占: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如财务人员篡改账目侵吞公款);

(2)诈骗罪:骗取本单位外部人员或非职权关联方的财物。

四、量刑规则:金额、情节与从宽处罚

1. 金额分层决定基准刑:5000元-10万,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10万-50万元,3-10年有期徒刑;50万元以上,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

2. 从重处罚情节

(1)诈骗救灾、扶贫等特定款物;

(2)以残疾人、学生等弱势群体为作案目标;

(3)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

3.从宽处罚情节

(1)全部退赃退赔:可减少基准刑30%以下;

(2)获被害人谅解:可减少基准刑20%以下;

(3)自首+认罪认罚:累计最高可减少基准刑60%。

五、典型案例解析

案例(电信网络诈骗)
张某组建团伙,虚构“刷单返利”平台,诱骗被害人充值。截至案发,骗取200人共计180万元,赃款用于购买豪车、奢侈品。

法院裁判要点

1.定罪依据:虚构平台和收益规则,隐瞒无真实交易的真相;资金未用于经营活动,直接挥霍,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2.量刑结果:主犯张某涉案180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判有期徒刑12年;

从犯李某协助引流,退赔部分赃款,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案例(罪与非罪争议)
陈某以“内部渠道办理落户”为名收取刘某8万元,后因政策收紧未能办成,但陈某多次协商退款并抵押个人房产担保。

法院裁判要点:陈某虽夸大能力,但积极补救且未逃避责任,不构成诈骗罪;按民事欺诈判决陈某退还8万元并赔偿利息。

六、风险提示:如何避免被认定为诈骗罪?

1.商业承诺须有履约基础:避免在无资金、无资源时签订对赌协议;

2.资金用途需合规:不得将融资款用于个人消费或高风险投资;

3.纠纷发生后积极沟通:切忌失联、转移财产,应留存协商证据。

七、结语:法律的红线与底线

诈骗罪的认定核心在于“非法占有目的”与“财产损失结果”。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行为人事前、事中、事后的表现作出判断。对于公众而言,既要提高防骗意识,也需在交易中留存合同、转账记录等证据,以便在纠纷中依法维权。

个人简介:
夏军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辩护部主任,曾在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工作多年,熟悉刑事司法政策和办案实践,专注刑事辩护,擅长处理复杂、疑难刑事案件。成功办理多起无罪(不起诉)、取保候审、适用缓刑或从轻量刑案件。所办部分案件如特大医药领域虚开发票案、全国首例网络主播打赏洗钱案、全国首例网红主播带货售假案、上海首例航空延误险诈骗案、知名平台非法集资案、川沙黑恶势力案、间谍案、侵犯知识产权(著作权)案、非法采矿案、职务犯罪案、走私毒品案等分别被《央视新闻》、《东方卫视》、《人民网》、《澎湃新闻》、《搜狐网》等多家主流媒体报道,具有较高社会认可度,展现了律师的专业能力与社会价值。如有需要,欢迎致电咨询(微信同号):13621879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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