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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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权债务的复杂经济活动中,抵押权作为担保主债权实现的重要手段,常常伴随着主债权的转移而发生变动。
那么,当抵押权随主债权转移后,是否需要变更抵押登记才有效吗?
《民法典》第 四百零七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五百七十四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 号)第 62 条也明确:抵押权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权利,根据 “从随主” 规则,债权转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受让人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抵押权,抵押人以受让人不是抵押合同的当事人、未办理变更登记等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据此,在法律层面,抵押权具有从属性,其随主债权的转让而自动转让,并不以变更抵押登记为生效要件。即便未办理变更抵押登记,受让人依然取得抵押权。
例如,甲将对乙的债权转让给丙,同时甲对乙的房产享有抵押权作为债权担保。按照法律规定,即便甲与丙未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丙在取得债权的同时,也一并取得该房产的抵押权。
尽管法律规定未办理变更登记不影响受让人取得抵押权,但仍存在以下风险:
在不动产抵押场景中,若原抵押权人将债权及抵押权二次转让给第三人,且第三人在受让时支付了合理对价,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并办理了合法的抵押权变更登记手续,根据《民法典》第 三百一十一 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第三人将善意取得该抵押权。
此时,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原受让人的抵押权将无法对抗善意取得的第三人的抵押权,原受让人可能因此遭受损失,只能向原债权人索赔。
因此,为有效避免上述风险,受让人在取得随主债权转移的抵押权后,仍应及时办理抵押变更登记手续。
周军律师提醒,抵押权随主债权转移后,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受让人取得抵押权不以变更抵押登记为生效要件。但未办理变更登记存在诸多风险,为维护自身权益,受让人应积极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手续。在涉及抵押权转移的经济活动中,各方当事人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谨慎操作,避免因抵押权变更登记问题引发纠纷,保障交易安全与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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