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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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价款结算往往是各方关注的核心问题。当工程完工后,发包人与承包人通常会就工程价款进行协商并达成结算协议。

那么,已经对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申请鉴定法院会准许吗?

最高院在《湖北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广核汉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最高院认为,

《承诺3》系河北双维公司以及河北双维海南分公司向赖明明出具的,其内容系两公司对案涉工程价款、保证金及办理工程结算等事宜的承诺,约定了如未按承诺履行相关义务后违约责任的承担等内容,并有两公司的签章确认,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承诺书应属有效,其内容亦应得到遵守。

再审申请人主张该承诺书中关于工程最终结算金额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亦未向人民法院主张撤销《承诺3》,因此该主张不能成立。

再审申请人已就工程价款结算与赖明明达成一致意见,在出具《承诺3》时也未就工程质量提出异议,表明再审申请人在当时已认可案涉工程的建设现状并愿意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本案一审立案时间为2020年2月17日,河北双维公司及河北双维海南分公司向赖明明出具《承诺3》的时间为2020年1月13日,其承诺支付工程价款时间为2020年1月20日前,系因该承诺未兑现,赖明明才诉至法院。因此符合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的情形,一、二审法院基于上述规定,未支持再审申请人就案涉工程造价及工程量进行鉴定的申请,并无不当。

综上,二审判决以《承诺3》作为案涉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认定案涉工程结算价款为63283534.81元,并无不当。

周军律师提醒,已经对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后,申请鉴定法院通常不会支持。但如果结算协议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等特殊情形,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和证据,综合判断是否允许鉴定申请。在建设工程活动中,各方应秉持诚信原则,谨慎签订工程价款结算协议,确保协议内容真实、合法、有效,以避免后续不必要的纠纷和法律风险。若在工程价款结算及鉴定相关问题上遇到困惑,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准确的法律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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