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协议是因为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之间通过对某物的物权来抵消债权债务的一种操作。
网友咨询:
关于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是如何规定的?
杜刚律师解答:
以物抵债是我国法律允许的一种债权实现、债务消灭的方式。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即为有效。
人民法院就执行程序中的以物抵债行为,应严格审查当事人之间的以物抵债协议是否存在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通过以物抵债实现债权清偿的同时,亦应防止侵犯他人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杜刚律师补充:
当事人起草以物抵债协议,要注意物的价值和债务金额是否相当,债务金额不宜与抵债物的价值存在太大差距。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可能构成债的更改,即成立新债务,同时消灭旧债务;亦可能属于新债清偿,即成立新债务,与旧债务并存。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当事人起草以物抵债协议,应避免约定“ 债务人到期不清偿抵债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等此类表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二十八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杜刚律师
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从事多年科研院所及国企法律工作,办理过涉毒死刑案件等刑事案件;建设工程、房产、婚姻家庭、公司股东撤销、工伤、人损等各类民事案件及行政诉讼。
担任社区法律顾问并获得2023年武汉市百名优秀村居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