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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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上篇文章《最高院:已经对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申请鉴定法院会准许吗?》中写到,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那么,如果双方签订结算书但仍有争议的,申请鉴定法院会准许吗?
最高院在《湖北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广核汉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双方签订《结算书》但仍有争议,施工方不能证明其完成了《结算书》以外的工程量的,《结算书》仍应作为认定双方最终结算的依据。
最高院认为,
咸恒公司主张《结算书》系工程进度结算,而不是原审认定的工程最终结算。《结算书》包含了葛洲坝公司和中广核公司签订的总包合同所附工程量清单的全部内容,亦包含了工程自开工至竣工的全部施工阶段,该《结算书》更符合最终结算的特征。
《结算书》第五项“应扣款金额”中虽备注有“暂定金额再议”,但该备注内容可说明双方对应扣款金额未达成最终一致意见,亦可以进一步说明双方如对已完工程量存在争议便会进行明确备注(而实际双方并未备注)。
咸恒公司与葛洲坝公司的结算数额低于葛洲坝公司与中广核公司的结算数额并不违反常理,此现象并不足以证明咸恒公司与葛洲坝公司签订的《结算书》存在问题。
咸恒公司二审提交的证据均为复印件,不能证明其完成了《结算书》以外的工程量。故原审将《结算书》认定为双方的最终结算依据,并无不当。
咸恒公司认为其在《结算书》之外,另完成了其他工程量,无充分证据予以支持。
据此,虽然签订了结算书,但在存在争议的情况下,申请鉴定法院通常将不予准许,除非存在以下情形:
一、结算书存在无效情形
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结算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情形,该结算书将被认定为无效。
二、结算书存在可撤销情形
当结算书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可撤销事由时,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结算书。一旦法院判决撤销结算书,工程价款便处于不确定状态,此时申请鉴定具有合理性。
三、结算书约定不明或存在漏洞
若结算书对关键事项约定不明确,如计价方式、工程量计算方法等,导致双方对工程价款的理解产生重大分歧,且无法通过协商或其他方式明确,法院可能会考虑准许鉴定申请。
四、出现新证据影响结算结果
如果在签订结算书后,一方发现了新的证据,且该证据足以对原结算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法院可能会准许鉴定申请。
周军律师提醒,在建设工程活动中,各方应秉持诚信原则,签订内容清晰、准确的结算书,以减少后续争议的发生。若不幸陷入争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情,采取恰当的维权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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