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丨张雨泽的法学乐园
我租给你一套房子,你是承租人,如果我后来把房子卖了,新房东必须允许你住到租期届满为止,我和新房东之间的房屋买卖不能破除你的租赁权,此为买卖不破租赁。但是,如果我是2月1日和你签订房屋租约,2月10日把房子交付给你居住,而我在2月5日就把这房子卖给了张三并且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那张三想让你搬出去,你能不能对张三主张“买卖不破租赁”?不能,因为买卖不破租赁必须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时候,这房子在你承租人占有状态下才可以主张。而这个例子中,房屋所有权转移时,承租人并未占有房子,那是不能主张买卖不破租赁的。
再进一步,在先抵押,后出租的情况下。承租人能否主张买卖不破租赁的关键就是看“承租人是否知道自己租赁了一个抵押物”。我在把房子租给你之前,已经把这房子抵押给了银行,现在银行对这房子有一个抵押权。后来,我又把房子出租给你。别忘了,不动产的抵押是必须登记的,登记后不动产抵押权才成立。那你说你知不知道你租了一个“抵押物”?房子抵押是登记的,推定你是知道的。再后来,我偿还不了银行的债务,银行要对这房子行使抵押权,把房子卖掉受偿,房子被张三买走了,张三要求你搬出去,你不能对张三主张买卖不破租赁。因为这时候是“先抵押后出租”,你承租人租赁房子时知道房子上有银行的抵押权,你还租赁,那你就得容忍抵押权带给你的风险。并且承租人手里是一个设立在后的租赁债权,无法和银行手里设立在先的抵押物权相对抗,法律此时优先保障银行抵押物权的顺利行使。
那如果我出租给你的不是房子,而是汽车,汽车属于动产,我先把汽车抵押给银行,动产的抵押只要签了合同就成立,银行有了汽车抵押权,但是没有登记。之后,我又把这汽车出租给你,因为汽车抵押权没有登记,推定你是不知道你租赁了一个抵押物。后来,我因为无法偿还银行债务,银行行使抵押权把这车卖掉,张三买了以后要求你把车交出来,你是可以对张三主张买卖不破租赁的。因为你不知道这汽车是先抵押后出租的,法律就优先保护承租人的交易安全,毕竟承租就是使用权的交易嘛。
再说一个特殊情况,我这房子先被法院给查封了,我又出租给你。你别疑惑门口贴着封条还怎么出租住人啊?咱这是一楼,咱出门走落地窗可以吧。在你租赁期间,法院拍卖了这房子,张三买走后,要求你搬出去,你也不能向张三主张买卖不破租赁。因为在民法理论上,法院的查封、扣押都看成是一个登记了的抵押权。此时,就相当于在这房子上先有一个登记了的抵押权,后来又出租给你。论主观,推定你知道房子上有一个抵押权,你知道自己承租了一个抵押物,那法律也就不优先保护你的租赁交易安全了。论先后,人家法院查封在前,你租赁在后。论性质,法院的查封相当于登记的抵押,法院手里相当于有登记的抵押权,是物权,你手里只有一个租赁债权,债权当然抗不过物权。
综上所述,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之一是“租赁物所有权转移时,承租人未占有租赁物”,二是“承租人租赁时,知道自己租了一个抵押物”。只要出现这两大类情形,大胆下结论,承租人不能主张“买卖不破租赁”。
反右荒唐而可悲,是一场文化科学大浩劫!
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为由确定管辖法院的界定标准
为什么禁止退休干部返乡建房?